父母離婚時約定女兒跟隨母親生活,父親需要支付撫養費,但是當女兒成年后,父親就拒絕再繼續支付撫養費,女兒便以母親無力撫養自己并且自己還在讀書為由,向法院起訴,訴請父親支付撫養費,那么這一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上海離婚糾紛律師對此回答到,在本案是可以的,因為女兒接受的教育屬于“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是屬于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范圍。
周某與妻子在協議離婚時約定,12歲的小玉隨母親共同生活,由父親周某每月支付生活費300元,教育費、醫療費各承擔50%,至原告工作為止。但到2005年,周某就不再支付小玉撫養費。現就讀于某職業學校的小玉每年學費要6000元,而母親早已下崗,根本無法獨自承擔該筆費用。因此,小玉將父親周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兩年的撫養費1.35萬元。庭審中,被告周某認為,小玉已經滿18周歲,是成年人了,理應不需要撫養,故拒絕支付。法院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本案中,原告小玉雖已成年,但仍在校就讀,尚未獨立生活,父母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況且,在離婚協議中,被告周某關于支付小玉撫養費至其工作時止的意思表示真實有效,其應當予以履行。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認為:在本案中,小玉雖然已經成年,但是其仍然就讀于職業學校,屬于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的學歷教育,屬于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因此周某在有經濟能力的情況下,應當給付小玉撫養費。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滬律網提示:父母在離婚時,可以約定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一方需要支付撫養費的數額和期限,但是子女在有必要時,即存在不能獨立生活的情況時,即便父母先前有約定或者是子女已經成年,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仍然是需要支付撫養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