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母親以前夫再婚后不再適合撫養兩人的女兒為由,向法院起訴變更女兒的撫養關系,一審法院支持了這位母親的訴訟請求,但是二審判決卻將一審判決給推翻了,這是為什么呢?上海離婚糾紛律師用下面這個案例是想說明,對于變更子女的撫養關系,已經要從客觀必要性出發,即法院結合當事人的舉證,在認定確實需要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前提下才能予以變更撫養關系。
郭某與焦某本系夫妻關系,后經法院調解離婚,婚生女焦某某由焦某負責撫育,焦某現已再婚。后郭某以焦某對焦某某照顧不周、不配合其探望等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變更焦某某由自己撫養,焦某每月給付撫養費3000元至焦某某年滿18周歲。在法院庭審過程中,經法庭征詢焦某某意見,其表示愿意與媽媽一起居住生活。原審法院經審理后判決焦某某變更由郭某撫養,焦某每月十日前給付婚生女焦某某撫養費八百元,至焦某某十八周歲止。判決后,焦某不服,提起上訴,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郭某在離婚時不要孩子,且不支付撫養費,沒有盡到母親的義務;焦某某現已上幼兒園,受到家人深情厚愛,原判變更撫養權不利于焦某某的身心健康;同時提出,一審法院曲解了焦某某的真實意思,其所陳述“愿意隨媽媽一起生活”系指愿意隨繼母一起生活,而非親生母親郭某,故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依法改判。郭某同意原判。在二審法院審理中,法庭曾與焦某某見面交流,發現其就本案訴爭問題,尚不具備足夠的認知與表達能力。二審經審理認為目前焦某某在焦某撫養下已經上幼兒園,平時也能夠受到爺爺、奶奶照顧,生活環境比較穩定。現郭某與焦某撫養能力相當,其生活條件亦未明顯優于焦某,且郭某未提供有力證據證明焦某在撫養焦某某期間存在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法定情形,其所提交的焦某某被燙傷照片,亦不足以證明焦某在撫養焦某某過程中存在經常性的不當行為。因此,法院認為焦某某由焦某撫養更為適宜。父母雙方離婚后,在短時間內變更撫養關系不利于維護焦某某相對穩定的生活環境,也會對其正常的生活和成長產生影響,故郭某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焦某所提上訴理由,法院予以支持。據此,二審法院撤銷了一審原判決,駁回郭某的訴訟請求。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在本案中,一審法院判決變更焦某某的撫養關系,但是二審法院推翻了一審判決,這是因為一方面郭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焦某不再適合撫養焦某某,另一方面變更撫養關系會使改變焦某某的成長和生活環境,所以相比之下,維持如今的撫養關系更為合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滬律網提示:對于父母一方向法院起訴變更子女的撫養關系,法院應當考慮的因素主要有三個:一是當前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是否存在不適合或者不能繼續撫養子女的事實;二是主張變更撫養關系的父或母一方是否確實更適合撫養子女;三是子女的意愿為何,是否愿意跟隨主張變更撫養關系的父或母一方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