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情侶按照當地的農村風俗舉行了婚禮,兩人雖然以夫妻名義同居并且還生育了一個兒子,但是一直沒有到當地的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那么當兩人同居了一年半的時候后分手,男方是否可以要求女方返還相應的彩禮呢?上海婚姻律師指出該種情況下,彩禮是應當適當返還的,因為男女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沒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關系,所以彩禮的目的并沒有真正地實現。
鄭某訴稱,其與姜某經人介紹相識后建立戀愛關系, 并按農村風俗“訂親”,鄭某送給姜某彩禮及衣物等共計折款1.6萬余元,二人未經政府登記即舉行結婚儀式開始同居,并生下了一男孩。不料兩人“結婚”一年后便因感情不和吵鬧不休,最終均感難以為繼,經協商自愿分手。但在對兒子的撫養權和婚約財產的處理上二人產生爭議,鄭某要求撫養兒子并由姜某返還其彩禮;姜某以雙方已婚為由拒絕返還婚約財產,且要求撫養兒子。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鄭某將姜某告上法庭,要求撫養兒子、判令姜某返還婚約財產并支付撫養費。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因感情不和自愿解除同居關系,并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應予支持;但孩子未滿周歲,正處于哺乳期內,作為孩子父親的鄭某無法正常撫養孩子,依據法律和事實,孩子應由其母親姜某撫養,并由鄭某支付撫養費。作為孩子母親的被告鄭某,雖與原告“結婚”生子,但原、被告的婚姻未經政府民政部門合法登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的解釋,雙方的婚約財產仍應相互清算、返還。考慮到被告應當返還的婚約財產數額與原告應當支付的孩子撫養費數額基本一致。法官將上述法律規定當庭向當事人釋明后,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好聚好散,自愿達成協議:姜某獲得兒子的撫養權,鄭某用被告姜某應當返還的婚約財產1.6萬元折抵兒子的撫養費。使這起婚約財產、撫養糾紛案件得到了成功調解。
上海婚姻律師指出:在本案中,雖然鄭某和姜某已經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了較長的時間,并且還生育了一個兒子,但是由于兩人一直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并且也不符合“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所以兩人的關系應當以同居關系來處理,鄭某訴請姜某返還彩禮也是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滬律網提示:彩禮是以締結婚姻為條件的贈與行為,締結婚姻是指男女雙方成功地辦理結婚登記,并且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所以一旦男女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或者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是沒有共同生活就離婚的,那么彩禮的條件就不能實現,彩禮就應當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