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父母離婚,孩子跟隨祖父母共同生活了長達九年的時間,但是隨著孩子的母親將孩子帶往了外國讀書,祖父母思孫心切,卻無法探望,因此向法院起訴,要求探望孫子。上海婚姻律師指出,雖然祖父母對孫子女之間不存在探望權,但是祖父母對孫子女的探望是我們人之常情,在正常情況下,法院是應當予以支持的。
丁某夫婦系小文的祖父母,幾年前,小文的父親與母親白某登記離婚,雙方約定婚生子小文由其父親撫養。離婚后,小文一直跟隨丁某夫婦共同生活。后來,小文的父親與白某協商,將小文變更由白某撫養,其后小文被白某帶至德國學習和生活。然而白某卻不允許小文回國探親,且時常阻撓小文與其祖父母聯系。祖孫三人相思心切,丁某夫婦通過聯系當地使領館等多種方式,仍不能與其孫小文相見,丁某夫婦無奈之下訴至法院,要求行使其探望權。法院審理認為,小文在前往德國居住前,在長達9年多的時間里,一直隨丁某夫婦共同生活,小文與丁某夫婦之間已經建立了深厚的感情,這份感情對雙方來說都是難以割舍的。而且小文去往德國后,也時常通過微信向丁某夫婦表達了強烈的回國探親的愿望。根據2015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也指出,撫養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張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的,一般應予保護。基于此,丁某夫婦要求行使隔代探望權既契合探望權的倫理價值取向,也符合社會善良風俗。法院判決部分支持了丁某夫婦要求探望孫子的訴訟請求。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誠然我國法律沒有規定祖父母對孫子女的探望權,但是從本案的情形來看,丁某夫婦撫養了小文較長的時間,和小文之間有著濃厚的感情基礎,當其和小文分居兩國后,其想探望小文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法院能夠部分支持丁某夫婦的訴訟請求,也是人性化判決的體現。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滬律網指出:目前我國婚姻法所規定的探望權只是限于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而沒有將其擴展到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雖然2015年的《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強調了保護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對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探望,但是這不代表著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也享有了對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探望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