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在財產分割部分寫了“無”,那么一年后當其中一方發現還有尚未分割的財產時,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訴分割該部分財產呢?上海離婚律師表示,對于尚未分割的財產,并不會限于財產分割協議的存在,男女任何一方可以在發現時向法院起訴分割該部分財產。
楊某與孫某在協議離婚時在離婚協議中對財產及債務分割的部分寫了“無”,但是兩人在離婚后又同居了一年的時間,一年后雙方因瑣事產生矛盾,楊某便以婚姻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未進行分割為由訴至法院,法院受理此案后發現雙方在協議離婚中對財產及債務分割的部分都寫了“無”,法官因此對夫妻共同財產是否已經實際分割產生了分歧。第一種意見認為離婚協議不存在無效、可撤銷事由,協議有雙方簽字確認,故該協議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無”字應認定為無爭議,雙方就夫妻共同財產已經處理不應再進行分割。第二種意見認為離婚雙方為簡化手續在婚姻登記時約定財產為“無”屬于普遍現象,若一方能夠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夫妻共同財產確實未進行分割,則應根據查明的事實對夫妻共同財產重新進行實質性分割。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首先,本案中的離婚協議是楊某和孫某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因此是合法有效的,對雙方都具有法律拘束力。其次,即便該離婚協議中對財產部分寫了“無”,但是也不妨礙楊某和孫某一方可以在有證據的情況下,向法院起訴再主張分割未分割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滬律網指出:當男女雙方在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時,如果沒有存在一方欺詐或者脅迫另一方的情形,那么該財產分割協議就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該協議就是合法有效的,對男女雙方都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如果出現財產分割協議中尚未進行分割的財產,那么任何一方可以向法院主張再分割該部分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