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離婚時,約定兒子跟隨父親生活,但是幾年后兒子年滿12歲了,表示自己更愿意跟隨母親一同生活,那么在此時,母親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兒子的撫養關系,是否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呢?上海離婚律師表示到,在本案的情形之下,法院是會支持的,因為父母離婚后,子女跟隨哪一方生活,首先應當考慮的就是子女的意愿。
馬某與張某經法院判決離婚,判決確定婚生女孩張某1由母親馬某撫養,婚生男孩張某2由父親張某撫養。判決生效后,張某2由父親張某撫養了一年,隨后跟隨母親馬某生活。后馬某再婚,張某2仍然跟隨馬某在河南省生活、學習至今。因監護權在張某處,張某2雖然在河南讀書生活,但戶籍卻在張某的所在地,對張某2的學習和生活產生許多不便。張某對馬某將張某2的戶籍轉至河南的請求不加理會。無奈,馬某向法庭起訴,要求依法變更兒子張某2的撫養權,改由自己撫養。庭審過程中,張某2向法官表達了愿意跟隨母親馬某共同生活的意愿。被告張某也同意張某2跟隨馬某生活,但不同意辦理張某2的戶口遷移。雙方無法達成調解協議。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馬某與被告張某在離婚時,婚生兒子張某2判歸被告張某撫養,但張某2在隨父親生活一年后要求并實際跟隨母親馬某共同生活至今。現張某2已經年滿十二周歲,庭審中也明確表示愿意繼續跟隨母親共同生活。為有利于張某2的健康成長,應當尊重和考慮張某2本人的意愿,且原告馬某已經再婚,也有撫養能力,故原告馬某訴請變更張某2的撫養權,法院予以支持。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張某2雖然在馬某與張某離婚時被判決跟隨張某生活,但隨后實際上跟隨母親馬某共同生活的時間更長,隨著張某2的長大,其已經具備了一定的決定能力,其更愿意表示跟隨母親生活,法院在此前提下,是應當支持馬某主張變更張某2撫養關系的訴訟請求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滬律網提示:父母離婚后,未成年的子女需要跟隨其中一方共同生活,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以及客觀情況的改變,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可能不再適合繼續撫養,而對方可能更適合撫養未成年的子女,法院在審理此類申請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案件時,應當著重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益,尊重其自身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