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離婚時約定將房屋和存款都贈與給兒子,由男方撫養兒子,但是幾年后女方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兒子的撫養關系,男方此時才得到兒子不是自己親生的,于是也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對兒子的財產贈與。上海離婚律師針對本案提出,由于已經過了一年的時效,男方的該撤銷權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男方可以要求女方對此承擔一定的損害賠償。
石某和胡某本系夫妻,后因感情不和而協議離婚,兩人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協議中約定兩人的兒子石某某隨男方生活,由男方撫養,女方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婚內購買的房屋一套,雙方一致同意歸孩子石某某所有。過戶費用由女方承擔。雙方有共同存款130萬元,雙方一致同意歸孩子石某某所有。作為孩子以后生活、學習的費用,該款項暫時由女方保管。在協議簽訂后,被告石某某跟隨原告石某一同生活。幾年后,胡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被告石某某的撫養權,然而在該案審理過程中,經司法鑒定證明石某與石某某無血緣關系,法院判決將石某某的撫養權變更為胡某。隨后,石某以鑒定后才知兒子非親生,以將財產贈與給非親生子違背其真實意思為由提起訴訟,要求撤銷離婚協議中對石某某房屋及存款的贈與。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認為:在本案中,石某在和胡某離婚時約定將房屋及存款贈與給石某某,而在幾年后石某才發現石某某不是自己親生的,此時石某才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該贈與,這雖然符合受欺詐的情形,但是因為已經超過了一年的時效,所以石某的撤銷權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滬律網提示:離婚協議中的各部分內容都是緊密關聯的,如果隨意地變更或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部分,那么往往就會“牽一發而動全身”,因此男女一方在協議離婚后要變更或撤銷離婚協議,一方面需要證明存在受欺詐或受脅迫的情形,另一方面需要在協議離婚后的一年內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