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和前妻離婚時約定房屋歸女方所有,但女方需要給自己五萬元,然而在離婚后,女方一直沒有給付這五萬元,男子只好將其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判決女方如約支付自己五萬元,上海離婚律師指出只要是合法有效的財產分割協議,就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拘束力,雙方都應當按照協議的內容履行相應的義務。
范某訴稱:2017年7月12日,其與被告楊某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并辦理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書第二條約定:“位于藕塘鎮(zhèn)兩間門面和后面所有住房全部都歸女方所有,女方應給男方五萬元人民幣。”時至今日,該款被告分文未付。原告依據生效離婚協議約定,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離婚財產分割款50000元。法院認為,范某與楊某在辦理離婚登記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且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達成一致意見,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因此,當范某依據該協議要求楊某履行給付項下50000元義務時,楊某應當及時予以履行。楊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答辯、舉證、質證及辯論等相關訴訟權利,由此產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擔。綜上所述,對范某主張楊某支付離婚財產分割款5000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上?;橐雎蓭?/a>指出:在本案中,范某在和楊某離婚的時候,就約定了楊某應當給范某五萬元,該財產分割協議是基于兩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對兩人都具有法律拘束力,楊某應當如約支付范某五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fā)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滬律網提示:男女雙方在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時,只要是出于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并且不存在違背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的情形,那么即便兩人在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時的動機是虛假的,該財產分割協議對男女雙方也都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