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離婚時約定了夫妻債務只由一方償還,那么債權人是否還能向法院起訴,要求男女雙方共同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呢?上海離婚律師解釋到,這是可以的,因為男女雙方的離婚協議只能約束男女雙方,而不能約束債權人,這也是為了避免男女雙方用離婚的方式來逃避夫妻共同債務。
徐某和姜某原系夫妻。2011年,被告姜某為家庭生活需要,分兩次向原告沈某借款5萬元。借款到期后,經沈某多次催要,被告姜某均未還款。2012年9月,兩被告在達成離婚協議時明確約定被告姜某在外所欠的債務全部歸姜某承擔,被告徐某不承擔債務責任。后因被告姜某未按約定歸還借款,沈某于2013年4月將徐某和姜某告上法庭,要求兩被告共同歸還借款及利息。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此借款應由被告姜某承擔。理由是被告姜某已與徐某簽訂離婚協議明確約定被告徐某一概不承擔債務責任。且這份協議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也不違反公序良俗原則。該協議成立,此借款由被告姜某一個人承擔。第二種意見認為,此借款應由被告徐某和姜某共同償還。此款是兩被告在婚姻存續期間向原告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屬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兩被告共同償還。兩被告在離婚協議中雖約定債務由被告姜某承擔,但原告并不知情,故該約定不能對抗原告,而只能在兩被告之間產生效力。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在本案中,姜某向沈某所借的債務是用于家庭生活所需,并且是在和徐某的婚姻存續期間借的,因此涉案債務屬于徐某和姜某的夫妻共同債務,即便兩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由姜某一人償還債務,該協議的內容也只能約束徐某和姜某,沈某仍然可以向兩人主張連帶償還債務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滬律網提示:債權人對于夫妻共同債務可以向夫妻雙方主張償還責任,即便夫妻兩人在離婚時約定債務只由一方償還,債權人也不會受到該約定的限制,仍然可以向雙方主張償還責任。只是男女雙方在共同償還債務后,無須償還債務的一方可以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向需要承擔債務的另一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