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在父母離婚后跟隨母親生活,其以近幾年物價水平上漲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父親增加撫養費的數額,其訴訟請求得到了法院的部分支持。上海離婚律師強調到,物價水平的上漲確實可以成為撫養費數額增加的理由,但是數額的增加應當在合理的范圍之內,即在支付撫養費的父或母一方的經濟能力承受范圍之內。
莊某與童某本系夫妻,兩人婚后生育女兒童某某。莊某與童某因感情不和而協議離婚,女兒童某某由莊某負責撫養,但雙方對撫養費未明確由誰承擔。隨后,童某某就撫養費負擔起訴至法院,經調解,童某同意每月支付童某某撫養費400元至其18周歲。但是,幾年后童某某又提出,以母親沒有固定住處,無穩定收入,生活困難,且物價漲幅較大,在當地現階段的生活水平下,其每天的日常開支、學習、衣著購置等每月費用應達到3000元以上才有保障。為此,童某某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父親童某每月負擔的撫養費由原來400元增至1500元。經查證,父親童某沒有固定收入,在當地從事與做法事有關職業。童某與莊某離婚后與他人重新組合了家庭,并生有一子,現既要贍養年老的父親,又要撫養年幼的兩個子女,生活并不富足。母親莊某也沒有固定收入,從事與童某相同的職業。法院審理后認為,童某某要求父親童某每月負擔原告的撫養費由原來400元增至1500元,理由不足,證據不充分,依法不予采納。鑒于近年物價上漲比較快及結合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童某每月負擔童某某的撫養費由原來400元增至500元較為適合,并作出一審判決。判決作出后,童某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了童某某的上訴,維持了一審判決。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在本案中,童某原定的支付給童某某的撫養費,隨著物價水平的上漲,確實不足以滿足童某某日常的生活和學習所需,因此童某某可以向法院請求增加撫養費的數額,但是增加的數額應當在合理的范圍之內,童某某所要求的1500元并不合理,所以法院是酌定增加到500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第1款: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第十八條: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滬律網指出:未成年子女可以在必要的情況下,向法院起訴,要求給付撫養費的父或母一方增加撫養費的數額,值得注意的是這需要建立在“必要”這一前提之下,具體是指原定的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未成年子女正常的學習和生活所需,未成年子女的成長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