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后,兒子跟隨父親生活,母親每個月給付撫養費,但隨著兒子長大,在生活和學習上的開支也不斷增加,因此兒子先后三次起訴母親,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數額,在法院的多次調解之下,這才化解了母子之間的糾紛。上海離婚律師指出,對于子女撫養費數額的增加,一方面是需要基于必要性,即從客觀情況看,確實需要增加撫養費的數額才能保證子女日常生活所需,另一方是需要考慮給付撫養費的父或母一方的經濟實力,不能讓其承擔過重的經濟壓力。
17歲的小宇父母早在2006年12月經法院判決離婚,原告隨父親生活,母親陳某每月支付生活費150元,并承擔原告教育、醫療費的一半。2015年2月,原告起訴母親要求增加撫養費。法院審時度勢,主持調解,原告及父與母達成調解協議,約定被告陳某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費400元,并承擔醫療、教育費的一半。近五年過去了,如今原告已17歲,在某技校讀書,日常生活開支、住校費用加大,深感經濟困難、難以為繼。于是,找母要求增加撫養費,誰知遭到“親媽”的嚴詞拒絕。無奈之下,原告具狀訴至法院。法院認為,原告小宇訴被告陳某撫養糾紛一案,法院曾兩次判令、調解處理,現因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物價上漲、在省城讀書等原因,生活費用加大是客觀事實,原告要求被告增加撫養費的訴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張被告每月給付1000元較高。鑒于被告已再婚,組成了家庭,生育了子女,支付費用的能力有限,參照被告經濟收入及當地生活水平情況,酌定被告每月支付被告650元較為妥當,同時,承擔原告醫療、教育費(憑正式發票)的一半。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小宇雖然已經17歲,具有了一定的獨立生活的能力,但是其仍然未成年,并且還在讀書,需要父母在經濟上給予幫助,母親原定需要支付的每個月150元生活費確實無法滿足小宇的學習和生活開支,小宇母親應當在其經濟能力承受范圍之內,增加撫養費的數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八條: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滬律網提示:子女可以在必要時向給付撫養費的父或母一方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數額,但必須是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原定的撫養費數額已經不能滿足自己日常生活所需,并且撫養費的數額也不能過度地增加,應當考慮到給付撫養費的父或母一方是否具備相應的經濟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