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因為感情破裂,妻子起訴離婚,丈夫則認為妻子應當返還自己在結婚時給付的彩禮,那么在本案的情形下,彩禮是否需要返還呢?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男女雙方在結婚后已經共同生活了較長的時間,而且男方也沒有因為給付彩禮而導致生活困難的,那么男方在離婚時是不能要求女方返還彩禮的。
原告雷某訴稱:其和被告戴莫系夫妻,婚后未生育子女,也無共同財產和共同債權、債務,原告曾經起訴被告要求離婚,2016年3月被判決不準離婚之后雙方未能夠和好,也沒有共同生活,因此再次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被告戴某辯稱:原、被告夫妻感情沒有破裂,被告不同意離婚;如果離婚,婚前被告給付原告的彩禮數額較大,還有三金,原告應當返還,另外原、被告婚后有共同債權、債務。法院認為:夫妻感情是維持婚姻的基礎,原、被告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雷某與被告戴某婚后因被告患病、感情不合分居時間較長,原告曾經起訴被告要求離婚,判決不準離婚之后雙方未能和好,也沒有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義務,證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雙方已無和好的可能,故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請予以支持。原告的婚前個人財產歸原告所有。被告婚前給付原告的彩禮現金,因雙方婚后共同生活時間較長,被告要求原告返還彩禮現金的要求,本院不予以支持,但原告應當返還被告婚前所押的鉆戒和金項鏈。綜上,判決準予原告雷某與被告戴某離婚。原告雷某的婚前個人財產:被子12條,歸原告所有。原告雷某返還被告戴某婚前所押的1枚鉆戒和1條金項鏈。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認為:在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在結婚后共同生活的時間較長,并且被告也沒有舉證證明因為彩禮的給付而導致其生活出現困難的,因此被告要求原告返還彩禮,于法無據,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滬律網提示:在實務案件中,如果男女雙方在結婚后沒有共同生活多長時間就離婚的,并且彩禮的數額較大的,那么男方在離婚時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法院往往會支持部分彩禮的返還。但如果男女雙方在結婚后共同生活了較長的時間就離婚的,那么男方通常是不能要求女方返還彩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