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妻子在婚內兩次沒有經過丈夫和家人的同意就將懷上的孩子給打掉了,丈夫因此認為兩人的感情無法再繼續維持下去了,于是起訴離婚并要求妻子賠償自己的精神損失。上海離婚律師解釋到,本案的情形可以成為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因素,但是男方訴請精神損害賠償于法無據。
原告閔某訴稱:2015年6月,其與被告姜某經人介紹認識后登記結婚,并按照農村習俗于2015年10月舉行婚禮。結婚兩個月后被告姜某懷孕,被告找莫須有的理由把孩子打掉,然后在家做月子,家人悉心照顧。被告借外出打工之名,把原告家鑰匙全部拿走,原告每月工資都要存在被告建行卡上,余額還有8000多元。被告于2016年6月份打電話向原告說又懷孕了,原告要求被告在家休息,被告不聽勸告,于2016年8月份電話告知原告說流產了。原告和家人要求被告回家休息,并要求探望,被告并不告訴單位和地址。原告多方打聽尋找無果。原告于2016年10月份負了工傷,在醫院做手術,要求被告來照料一下,被告不愿意。原告對被告盡心盡責,對待孩子也是盡心盡責,原告要求與被告一起生活,被告要求原告家人一起付20萬元,否則就離婚。原告方才醒悟。原告支付6.2萬元給被告,結婚三金辦酒席送禮都是原告出錢出力,被告一分錢沒出。婚后被告沒有通過原告亂花原告的血汗錢,造成了原告生活困難。原告受傷后被告不盡夫妻義務,不孝敬父母,婚后懷孕沒有經過原告同意就私自打胎,對原告毫無感情可言,并且分居兩年,導致夫妻感情完成破裂,因此原告閔某請求法院判令雙方離婚、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與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失共計30000元。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婚后,因被告流產后一直未生育,被告又信奉道教,雙方經常爭吵,矛盾逐漸加深,以至于雙方分居達兩年有余。原告曾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與被告離婚,雖然法院判決不準原、被告離婚,但判決生效后雙方仍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庭審中,原、被告均同意離婚,法院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己破裂。關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原告經濟及精神損失3萬元的訴訟請求能否支持問題,因為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離婚律師指出:在本案中,因為被告兩次在沒有告知原告的情況下將孩子流產掉,原告雖然不能以此來主張被告侵犯了其生育權而向被告索要精神損失的賠償,但是這可以成為認定兩人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滬律網指出:妻子在婚姻存續期間中止妊娠,并不需要經過丈夫的同意,因為這是妻子享有不生育的生育權的體現,而這并不會侵害丈夫的生育權,但是這往往會導致夫妻感情出現問題,甚至導致感情的完全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