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父母在離婚后,兒子跟隨父親生活,母親支付撫養費到兒子成年,但兒子在成年后,因讀大學而在生活和學習的開支加大,于是向法院起訴自己的母親,要求母親再給付撫養費,但是這一訴訟請求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上海離婚糾紛律師強調到,對于子女已經成年但因還處于接受教育的階段而沒有工作的,父母也不再對其負有撫養的義務。
李某甲訴稱:其父母李某與欒某在離婚時約定李某甲由李某撫養,欒某每月支付子女撫養費。自己于2019年7月考入大學,每年的費用需4萬元左右,欒某給付的撫養費已不能滿足自己的生活學習所需,因此請求法院判令自己的母親自2019年7月1日起每月給付撫養費3500元,直到自己大學畢業2024年為止。被告欒某辯稱:當時,自己和李某經法院判決離婚時,法院綜合原告的實際需要以及原告母親承擔能力及被告的承擔能力,確定被告每月承擔撫養費1200元,并且被告一直按該判決書確定的撫養費及撫養義務履行,現在原告已經滿18周歲并且已考取大學,已經不需要被告履行撫養義務,因此原告所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對于原告提交的花費明細,首先該花費沒有直接證據該花費是原告每年的必須花費,同時即使有花費也不應當由被告來承擔。法院認為:夫妻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負擔費用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欒某已依據法院的判決將原告李某甲至18周歲的撫養費已全部付清。原告主張自己是不能獨立生活的尚在校就讀的成年子女,且母親系殘疾人,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原告現就讀海南醫學院,故原告要求給付2020年1月10日至2024年大學畢業期間的撫養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現無證據證實自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10日期間的撫養費不足以支付其同期的學習、生活支出,故對原告要求增加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10日期間的撫養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在取得相關證據后,可另案告訴。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認為:本案中,法院認定原告已經成年,并且上了大學,不屬于“不能獨立生活”的情形,因此被告作為原告的母親就不再負有撫養原告的義務,原告主張被告需要給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二條: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讀的(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滬律網提示: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子女還在接受高中及以下的學歷,或者因為喪失勞動能力而導致無法正常地生活,其中并不包括子女接受高中以上的學歷,尚未工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