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新婚夫妻還沒有度過蜜月就因為產生矛盾而分居,兩人的夫妻感情一直就是名存實亡,丈夫最終還是選擇了向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女方返還自己彩禮。那么這本案例中,這對已經結婚三年的夫妻在離婚時女方是否需要返還彩禮呢?上?;橐雎蓭?/a>表示法院針對本案的判決是女方需要返還部分彩禮,一方面是因為男方因給付彩禮而導致生活困難,另一方面是因為雙方當事人在事實上只共同生活了十幾天的時間,沒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
原告馮某某訴稱:其與被告沈某某于2013年1月登記結婚,婚后未生有子女。被告系再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經常因家務瑣事發生口角。被告與原告生活10幾天后回娘家居住,與被告分居至今。因訂婚給被告過彩禮款9萬元及金項鏈一條、銀手鐲一對?,F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同時要求被告返還彩禮款7萬元。被告沈某某辯稱:結婚時間、無子女情況均屬實,但是自己們感情沒有破裂,不同意離婚。原告給自己過彩禮款9萬元屬實,自己在外工作居住,原告沒有去接自己。結婚已經3年彩禮款已經花銷殆盡,沒有想到離婚,就沒有留當時的發票,因此自己不同意返還彩禮款。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二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對原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法院予以準許。庭審中被告沈某某承認原告馮某某因訂婚給其過彩禮款9萬元及共同財物,但提出已經全部花費,并未提出相應證據證實,故對其主張不予支持。原告馮某某因過彩禮款致使其生活困難,原被告在一起同居時間較短,要求返還彩禮款的主張應予支持,根據本案具體情況應返還6萬元為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滬律網提示:從法律性質上來看,彩禮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但從實際具體來看,彩禮的目的不僅在于男女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而且是雙方共同生活在一起,并能夠持續較長的時間。所以在實踐中,如果男女雙方在結婚后只共同生活了很短的時間就離婚的,彩禮也應當酌情返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