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離婚后女方發現丈夫在婚內瞞著自己出資購買了一家公司的股份,還取得了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為此女方向法院起訴前夫,要求分割這些財產。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男女雙方在離婚后,可以主張對自己在離婚時未知而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胡某和李某本系夫妻,后經法院判決離婚,但是胡某在離婚后,才發現李某在婚內取得并購買了某公司的股份份額和還在該公司參保,獲得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個人繳納部分和住房公積金。因此胡某向法院起訴,要求依法分割這筆財產。李某則辯稱:胡某對其在該公司的相應社保及股份等財產情況是知情的,且胡某也有養老保險及住房公積金,自己對胡某沒有隱瞞其財產情況,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共同財產應認定為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兩人在離婚時已經協商好了財產的處理問題,實際上已經對夫妻財產進行了分割。法院認為:原、被告在婚姻存續期間的養老保險金個人繳納部分及被告李某的住房公積金為夫妻共同財產,應予分割;醫療保險不屬于婚姻法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對原告這一請求,不予支持;被告在庭審中主張原告亦有住房公積金,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實,不予認可。同時,李某持有的某公司的虛擬受限股股值,此筆財產為被告在婚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雙方在離婚時未進行分割,也未約定為個人財產,故應認定為原、被告婚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應予進行分割,因該公司規定此虛擬受限股僅為公司正式員工有資格持有,本案原告胡某并非公司正式員工,故本案中對李某持有的虛擬受限股的股值進行分割。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養老保險金、住房公積金是法律明確規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而醫療保險是具有人身專屬性的,所以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內夫妻一方獲得的股份份額也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三條: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八條: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滬律網提示:《婚姻法》對夫妻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只是進行了簡單的列舉,但是在司法解釋中有了更為詳細的內容,并且對其中的部分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具體地分割都作了規定,這對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提供了很好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