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結婚的時候簽訂了贈與房產的“愛的合約”,但是在房產過戶后不到三個月的時間,妻子就起訴離婚,男方則表示女方需要返還自己贈與給她的房產,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這起離婚案件中的涉案房產是具有彩禮性質的,因此判決女方在獲得一定經濟補償的情況下將房屋返還給男方。
大民和阿惠(均系化名)都是再婚,經人介紹認識并相愛,考慮到給無依靠又要獨自撫養幼女的阿惠一個保障,兩人協商確定將原在大民名下的某房產贈與阿惠所有。2020年1月,大民和阿惠登記結婚,領證當日,雙方簽訂合約,并載明“某某房屋是大民婚前財產,現經雙方協商一致,約定上述房屋的產權歸阿惠單獨所有”,并在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了該套房產的不動產轉讓手續。然而,贈送房屋的事情遭到了大民家人的強烈反對。2020年4月中旬,大民的家人和兩人進行協商,提出對房產份額進行重新分配,給阿惠25%的份額。大民贊同了房產份額分配方案,并希望阿惠也能接受,兩人因此逐漸產生了隔閡,之后兩人分居,大民提出在房產變更登記后離婚。阿惠不同意,便告知法院,要求判令兩人離婚,確認上述房產歸其所有。大民則認為阿惠應將該房產返還。法院經審理查明,雙方擬定的合約就涉案房產的轉讓、房產回轉的條件以及以后房產的歸屬作了明確約定,從中表明大民將涉案房產轉讓給阿惠,是以雙方結婚及婚后感情生活的長久穩固為真正目的。換言之,涉案房產成為維持雙方婚姻關系的擔保。故從這一層面來看,涉案房產具有彩禮的性質。雙方在登記結婚后不足半年開始分居生活直至起訴離婚,且贈與行為足以導致大民生活面臨困境。現大民要求阿惠返還涉案房產,法院予以支持。然而,雙方婚后畢竟經歷過共同生活,從適當照顧女方權益的角度考慮,判決準予阿惠與大民離婚,阿惠將房屋返還給大民,大民一次性支付阿惠經濟補償13萬元。兩人均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問題1:本案中的房產為何具有彩禮的性質?
律師表示:彩禮通常是指男方在結婚前或結婚時贈與給女方的財產,從法律上看,彩禮是一種贈與行為,但這種贈與行為和一般的贈與并不一樣,而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因此也可以說是附條件或附目的的贈與行為。涉案房產可以說是維持雙方當事人婚姻關系的一種擔保,從法律性質上看也可以認定屬于彩禮。
問題2:法院為何判決阿惠需要返還房屋給大民?
律師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5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本案中,大民和阿惠結婚后共同生活的時間較短,并沒有形成穩定的夫妻感情關系,而且因為房屋的贈與導致大民生活面臨困境,如今兩人的夫妻感情破裂,在離婚的情況下,阿惠應當將房屋返還給大民。
問題3:法院為何判決準予雙方當事人離婚?
律師指出:根據《民法典》第1079條的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因為房屋贈與而發生矛盾,進而導致分居,兩人在婚后并沒有形成穩定的夫妻感情,如今一方起訴離婚,足以認定兩人的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法院判決準予離婚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