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白某有家屬進京落戶的指標,事前她與丈夫胡某簽訂了一份“落戶協議”,約定幫丈夫在京落戶,如果雙方離婚,則男方要補償女方1000萬元。后因雙方矛盾白某依該協議起訴離婚并要求補償。法院審理后判決兩人離婚,但認定1000萬元的“落戶協議”系無效。
據了解,白某和胡某曾是一對校園情侶。白某學習成績優異,博士畢業后繼續在京從事博士后研究。胡某碩士畢業后選擇留京工作。兩人登記結婚后第二年,白某獲得落戶北京的資格,按政策作為配偶的胡某,也可以隨其落戶。落戶前,白某向丈夫提出簽訂“落戶協議”,內容為:胡某隨白某落戶北京,如果雙方離婚,胡某給白某補償款1000萬元,同時標注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胡某在協議上簽了字。事后,二人因長期矛盾,于2020年到海淀區法院訴訟離婚。法院認為該份“落戶協議”屬于經濟補償的約定,從簽訂過程及協議內容看,既非雙方對夫妻財產的約定,也非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因此白某主張依此協議處理夫妻財產分割,無法律依據。法院最終判決兩人離婚,但駁回了白某按協議處理夫妻財產分割的訴訟請求。
問題1:為何該“落戶協議”既不是白某和胡某對夫妻財產的約定,也不是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
律師表示:根據《民法典》第1065條第1款和第2款的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的“落戶協議”只是約定如果離婚時的經濟補償,并不涉及財產的分割,故不屬于財產分割協議,兩人之間的夫妻共同財產仍然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分割,不會因該“落戶協議”的存在而產生影響。
問題2:本案中的“落戶協議”效力如何?
律師回答到:該“落戶協議”雖然系白某和胡某之間基于真實的意思表示所簽訂的協議,法律上也沒有禁止夫妻雙方簽訂此類協議,但是該協議并不會對夫妻雙方的結婚和離婚產生法律上的影響,即便是離婚時,也不會因這份“落戶協議”的存在而由胡某支付1000萬元給白某。
問題3:本案給我們的法律啟示是什么?
律師提出:本案中的協議類似于夫妻雙方在結婚前或婚內所簽訂的“忠誠協議”,而對于夫妻之間的“忠誠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適用》中明確了觀點,即夫妻之間簽訂“忠誠協議”,應由當事人本著誠信原則自覺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間簽訂此類協議,但也不賦予此類協議強制執行力,從整體社會效果考慮,法院對夫妻之間的“忠誠協議”糾紛以不受理為宜。所以,同理推論,法院并不會因白某和胡某之間的協議而判令胡某支付1000萬元給白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