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離婚后,未成年的兒子跟隨母親生活,而孩子的母親在孩子父親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兒子的姓改成了母姓,在幾年后,孩子的父親得知兒子的姓被改了,又將兒子的姓給改回來,但是兒子不同意,父子雙方在協商無果后,兒子將父親告上法院,最終法院在充分最終孩子的意愿下,判決父親將兒子的姓改回母姓。
向某與鄭某系夫妻關系,兩人婚后于2008年3月生育一子小向,取名向某某。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向某與鄭某在2011年10月協議離婚,約定兒子小向由鄭某監護撫養。鄭某在向某不知曉的情況下,將小向的名字變更為母姓。2018年12月,向某得知小向的名字已由“向某某”改為“鄭某某”,遂將小向的名字改回“向某某”。但是,在2014年9月至2020年7月間,原告小向一直使用“鄭某某”的名字參與多種校外培訓,并參加各種國內和國際比賽,獲獎30余次。訴訟前,原告小向被多個組織其參賽的培訓機構書面告知,由于其姓名由“鄭某某”變更為“向某某”,可能導致其以往的獎項和成績無法被識別,不能繼續參加相關更高層次的比賽,不能繼續參與教育宣傳片的拍攝和出版等。名字的更改對小向的學習及成長產生了極大阻礙,也給其心理造成巨大困擾。2020年8月,在多次與父親向某溝通無果后,小向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庭審中,原告小向本人充分表達了自己要求使用“鄭某某”這一姓名的強烈愿望。在庭后的心理疏導過程中,小向也再次表達了對“鄭某某”這一姓名的認可和喜愛。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小向從小學到中學,在長達7年的時間里,生活和學習都是使用“鄭某某”這一姓名,小向這7年間在學業和藝術修養等各方面均有所成,該姓名既已為親友、老師、同學所熟知,已經成為其人格標志,已成為其穩定的生活、學習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繼續使用該姓名,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和成長,法院遂判決判決被告向某配合原告小向將姓名變更為鄭某某。
問題1:如何看待“姓名權”?
律師表示:根據《民法典》第990條第1款的規定“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姓名權是人格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再根據《民法典》第1012條的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自然人是有權修改自己的姓名的,不過這種修改是不能違背公序良俗的,而且對于自然人的“姓”也是有相應的限定條件的。
問題2:小向的姓可以跟隨母親鄭某嗎?
律師指出:盡管按照傳統的宗族理念,子女的姓應當是跟隨父親,但是基于《民法典》第1015條: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因此從法律上看,小向是可以跟隨母親鄭某姓的,因為在鄭某和向某離婚后,小向是跟隨向某一起生活的,小向跟隨向某姓也是合情合理的。
問題3:本案中法院為何判決小向的姓可以為“鄭”?
律師解釋到:一方面鄭某是小向的母親,小向跟隨母親姓是合法的,另一方面,小向用“鄭某某”這個名字已經好幾年了,在日常的生活和學習中都已經用的很熟了,如果將其又改為“向某某”必然會對小向今后的生活和學習帶來諸多的不便,而且小向也強烈表示自己愿意用“鄭某某”,因此法院支持了小向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