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沒有辦理過結婚登記,但是一直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形成了為法律所承認和保護的事實婚姻,女方以兩人感情破裂為由多次起訴離婚,但都因不能舉證而被法院駁回了離婚的訴訟請求。上海離婚律師解釋到,對于法律所承認的事實婚姻,法院在審理時,就是按照一般的經登記的合法婚姻來處理。
張某訴稱:其與被告岳某在舉行婚禮后同居生活,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系事實婚姻。生育兩個兒子,均已成年。十幾年來,被告一直在外務工,從不與家中聯系,家中的日常開支以及兩個兒子的生活教育等費用都是原告一個人辛苦掙得。兩個兒子結婚時,建房、下禮、婚禮等一切事宜,被告也不管不問不回家,也沒有出一分錢。被告對家庭不負責任,不是一個合格的父親,更不是一個稱職的丈夫。雙方長期分居十多年,基本沒見過面。2018年10月初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婚姻關系,經法院審理后判決不準予離婚。2019年5月15日原告再次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關系,法院再次判決不準予離婚。判決生效后至今,雙方仍無聯系和來往,沒有和好意愿,感情確已破裂,婚姻關系名存實亡。為此,再次訴至法院要求,請求法院判決解除原、被告婚姻關系。被告岳某答辯稱:原告所訴不實,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離婚。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在舉行結婚儀式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發生于《婚姻登記條例》公布實施之前,雙方已經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屬于事實婚姻關系。原被告共同生活30余年,并生育兩子說明雙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原告以感情破裂為由訴請與被告離婚,但其提供證據不足以證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故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本案中張某和岳某雖然沒有辦理過結婚登記,但是其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一直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了為法律所承認的事實婚姻,其也屬于合法的婚姻,因此當張某不能證明其和岳某之間的感情確已破裂時,法院是不會準予離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滬律網提示:我國婚姻法目前所承認和保護的事實婚姻需要滿足兩個構成要件:一、男女雙方沒有雖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是一直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對外也是以夫妻相稱,周圍的親戚和鄰居也都是將其當做夫妻;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時間早于199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