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離婚后,因為女方沒有按照離婚時的約定補償前夫,前夫便以此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登記在女方名下的房屋,那么這一訴訟請求是否合理呢?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本案中男方的訴訟請求依據的是雙方在離婚時簽訂的約定,該約定合法有效,當女方沒有履行約定中的內容時,男方是可以分割相關房屋的。
段某訴稱:其與康某本系夫妻,婚后未育子女,雙方因夫妻感情破裂而登記離婚。離婚時雙方并未對共同購買的一套房屋進行分割,現段某獲知康某欲私自處分該套房產,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該套房屋進行分割。被告康某辯稱:不同意段某的訴訟請求,涉案房產屬于康某婚前財產,且雙方離婚時已經對涉案房屋進行了分割,故段某的起訴屬于錯誤。經法院審理查明:段某與康某于2012年11月登記結婚,2012年9月,康某與案外人吳某就涉案房屋辦理了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的網簽,后房屋登記在康某名下。段某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和康某一起支付了房屋的首付,婚后兩人一起還房屋的貸款。2016年6月兩人登記離婚時,雙方的離婚協議顯示無夫妻共同財產,無夫妻共同債務。康某于2016年5月向段某出具了欠款四十萬元的欠條,雙方均認可打欠條的目的是康某給付段某40萬元,段某將不再向康某主張分割該房屋。段某表示由于康某未能按照欠條的約定在半年內向其支付40萬元,故段某向康某主張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該房屋。法院認為:根據雙方均認可的意思表示,欠條載明的意思為附條件生效的合同,即康某在半年內向段某支付40萬元,段某不再向康某主張分割訴爭房屋,而康某未按照所附條件履行,導致雙方的約定生效條件不成就,故段某有權利要求分割房屋,經計算康某應當補償段某房屋折價款739271.90元。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本案中段某和康某在離婚時已經簽訂了離婚協議,依據離婚協議的內容兩人不存在共同財產,同時約定康某以打欠條的方式需要向段某支付40萬元,否則段某就可以分割涉案房屋,那么當康某不履行這一約定時,段某是可以主張分割涉案房屋的。
《最高人民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滬律網提示:夫妻一方在婚前購買的房屋,并且出了首付或者出了大部分的首付的,同時房屋登記在該方名下的,那么在離婚后如果因該房屋分割產生糾紛的,應當認定房屋歸登記的一方所有,另一方可以基于對首付的出資以及對婚后還貸的部分主張分割,獲得相應的房屋折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