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之間因為感情矛盾而經常爭吵甚至打架,妻子先后四次起訴向法院起訴離婚,但是每一次都被法院駁回了訴訟請求。因此,上海婚姻律師強調到,法院在審理離婚訴訟時,只有結合相關證據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并且繼續維持當事人的婚姻也不利于家庭關系的穩定,那么才會準予雙方當事人離婚。
曹某訴稱,自己和李某系夫妻,但是由于雙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后雙方矛盾不斷,經常因李某不務正業,打游戲吵架。李某也經常對自己實施家暴情形,導致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請求法院判決離婚。法院結合曹某提供的證明,進行審理后認為:原被告在婚后由于缺乏必要的理解和信任,面對生活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沒有正確對待和處理,致使生氣打架現象的發生,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在此之前,原告的第一次離婚訴請,雖經法院以準許原告撤訴的方式結案,但恰好印證了其夫妻感情已經出現破裂的事實。原告的第二次、第三次離婚訴請,雖均經法院判決不準原被告離婚,但也進一步傷害了夫妻感情,夫妻關系進一步疏遠,夫妻感情已經達到了嚴重破裂的程度。但是,基于原被告已共同生活多年,又生育一子,且婚生子尚未成年,草率離婚勢必對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長造成不利影響。為維護家庭和社會的穩定,原被告應謹慎行使離婚權利。因此,法院仍然認為原被告維系夫妻關系的感情基礎依然存在,和好仍有一線希望,本案應以判決不準離婚為宜。
上海婚姻律師認為:在本案中,曹某先后四次提起離婚訴訟,法院都沒有判決離婚,主要原因在于結合曹某提供的證據還不能證明其和李某之間的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并且法院也是出于維護雙方當事人家庭關系穩定的目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滬律網指出:法院在審理離婚訴訟時,最關鍵的是認定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夫妻感情是否確實已經完全破裂,這一方面要求法官結合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來認定,另一方面又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也同時應當避免法官對是否應該判決離婚所形成的主觀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