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年滿七十歲的張某在丈夫去世后,在按照規定到當地的社會勞動事業保障所申請領取遺屬補助金時,卻因為張某沒有和其丈夫辦理結婚證,勞保所便拒絕發放遺屬補助金。于是,老婦便以自己和丈夫形成法律所承認的事實婚姻為由,而將勞保所告上了法院。上海婚姻律師強調到,法律所承認的事實婚姻的效力等同于經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的婚姻。
張某訴稱,1992年5月,自己與徐某經人介紹認識,因徐某未有子女,相識后原告就搬到徐某家與徐同居。當時因原告與徐某年齡較大,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只邀請親戚、朋友熱鬧一下。2003年,徐某從單位退休,被告汝南縣社會勞動事業保障所開始向徐某發放退休金。2004年12月6日,徐某因病去世,汝南縣社會勞動事業保障所向原告支付了喪葬費和撫恤金。原告按照規定向汝南縣社會勞動事業保障所申請領取遺屬補助金時,汝南縣社會勞動事業保障所以原告與徐某未領取結婚證,不能確認夫妻關系為由拒絕給付。原告張某認為,原告與徐某以夫妻名義同居15年之久,雖然未辦理結婚登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的規定,原告與徐某同居時間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條例》公布實施之前,并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應當按照事實婚姻處理,汝南縣社會勞動事業保障所不向原告履行發放遺屬補助金的行政行為違法,為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發放遺屬補助金的義務。
上海婚姻律師指出:原告張某以自己和徐某形成為法律所承認的事實婚姻為由而起訴要求勞保所支付相應的遺屬補助金,應當得到法院的支持,因為法律所承認的事實婚姻的效力和已經登記的婚姻的效力是一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滬律網提示:婚姻法司法解釋之所以承認《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之前所形成的事實婚姻,是基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則。因此在1994年2月1日滿足構成要件的事實婚姻,就和經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的婚姻具備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