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因為感情不和而離婚,兩人都同意離婚,但是都想獲得孩子的撫養權,法院結合案件的諸多客觀事實,最終認定孩子由女方撫養。上海離婚糾紛律師強調到父母離婚時,已經和子女生活了較長時間的父或母一方可以優先獲得孩子的撫養權,這是因為改變孩子的成長環境可能會對孩子造成不利的影響。
鳳某訴稱:自己與高某系夫妻,在2007年7月生育一女兒。因雙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基礎薄弱,婚后高某的小孩子脾氣徹底暴露,經常無理取鬧,無法正常交流。自己在部隊服役,一有機會就出來看望女兒,并為女兒購置衣物,帶出去玩,另外自己在部隊服役期間每月支付給女兒撫養費1500元左右。然而高某貪玩,對自己支付的撫養費也不花在孩子身上,對孩子學習不重視,而且到部隊鬧騰,導致自己損失巨大。兩人現在無法交流與溝通,無法繼續共同生活下去,夫妻關系已經名存實亡,故起訴離婚,并且認為女兒應當跟隨自己生活。被告同意離婚,但表示女兒應當由自己撫養。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原告鳳某和被告高某均同意離婚,說明雙方對婚姻現狀的不滿和失望,雙方的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且經本院調解雙方仍堅持離婚,因此,應準許雙方離婚。關于子女撫養,原、被告雙方的女兒自出生后長期隨其母親高某及其外祖父母一起生活,已適應現有的生活教育環境,作為女兒由其母親高某撫養也更方便和有利于其今后的成長,同時其外祖父母均已退休,也能有更多的時間和精力來照顧其健康成長。且如果婚生女跟隨鳳某生活,則需要更換生活環境,需要一個較長的重新適應的過程,因此,從以上各種因素考慮,女兒由被告高某撫養更有利于其今后的健康成長,鳳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同時,因鳳某長期在部隊工作,轉業時已是副團級,而高某作為軍屬為照顧婚生女對家庭付出較多,且目前的工資水平每月不足1500元,亦無固定的房屋,常年和其父母在一起居住,因此,離婚后生活較鳳某困難,鳳某應給予其適當的經濟幫助金,具體數額法院酌定為20000元。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提示:本案中鳳某和高某都想獲得女兒的撫養權,從客觀來看,女兒一直由高某及其父母撫養,已經形成了較為穩定的生活狀態,如果由鳳某撫養就需要改變生活環境,需要較長的適應時間,因此從保護女兒權益的角度出發,兩人的女兒根據高某生活,由高某撫養更合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婚姻法》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滬律網指出:在本案中,法院還判決鳳某給予高某一筆適當的經濟幫助金,從客觀上看這是因為高某在離婚時生活上相比鳳某而言,是比較困難的,并且還需要在離婚后撫養女兒,經濟壓力是比較大的;從法律條文上看,這也是夫妻之間扶養義務的一種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