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離婚時約定女兒由男方撫養,女方可以探望女兒,但是在離婚之后男方就拒絕女方探望女兒,為此女方將男方告上了法院,請求法院確認自己的探望權,這一訴訟請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上海離婚糾紛律師強調到,正當行使探望權是有利于子女的成長的,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應當配合另一方對子女正當的探望,而不能加以干涉和阻礙。
桑某與李某本系夫妻,兩人在協議離婚時約定:女兒李某某由李某撫養,桑某每周可以探望李某某一次,并且節假日可以帶李某某外出游玩,可以帶李某某到外公外婆家小住,李某不得拒絕,并應予協助安排,否則桑某享有變更撫養權的權利。但是在離婚后,桑某想探望李某某,李某拒絕協助,甚至阻撓桑某探望李某某,桑某在多次與李某協商探望事宜無果后,將李某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判決自己每周可以探望李某某一次,即周六接走周日送回,寒暑假的時候李某某有兩周隨自己生活。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作為李某某的母親,行使探望權是原告的法定權利,且有利于李某某成長過程中的性格塑造,原告要求探望李某某的訴訟請求,不違背法律規定,能夠兼顧李某某與原告逐漸建立感情交流,對該請求予以支持。行使探望權的時間和方式上應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法院從對子女成長有利的角度考慮,并結合原、被告離婚協議中的約定,酌情認定原告每月行使探望權一次,于每月第一個周六上午十時前將李某某從被告處接走,于次日下午四時前將李某某送回被告處。結合李某某自身生活習慣、生活方式及就讀學習情況等因素,李某某每年暑假、寒假期間均可隨原告生活兩周,具體時間由原、被告協商,被告應予協助。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提示:在本案中,桑某和李某在離婚的時候就約定了桑某探望女兒的時間和次數,李某應當按照約定來配合桑某探望女兒,而不應該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不正當地阻礙桑某行使探望權。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滬律網指出: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在約定的時間和約定的地點,按照約定的次數探望子女的權利,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另一方需要配合,這是因為未成年子女只有在父母的共同關懷之下才能更好地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