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在父母離婚之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是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的,那么對于非婚生子女,不直接撫養的父或母一方是否享有探望權呢?上海婚姻律師結合下面的這個案例,來說明探望權不僅適用于父母離婚后一方不直接撫養子女的情形,而且也適用于父母一方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情形。
趙某與王某認識并開始同居,但是因為王某已經結婚,兩人也一直沒有結婚。隨后趙某產下一子取名趙某某,趙某某出生后一直由趙某撫養。由于趙某的經濟狀況不是很好,為有利于孩子的成長,趙某將趙某某交給王某撫養。隨后,兩人達成一份協議,內容為:“小孩由男方撫養,女方斷絕母子關系,男方補助女方人民幣壹拾萬元正,雙方互不來往,女方不得來探望小孩。如一方違約,歸還男方全部補助金,小孩由女方撫養。希雙方共同遵守此協議。”在該協議的下方王某書寫了“每個月看一次小孩”字樣。此后,因王某未能讓趙某探望趙某某而引起糾紛。于是,趙某起訴要求王某保障其對兒子趙某某每月兩次的探視權。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達成協議約定由被告撫養趙某某,系雙方真實意思一致的表示,應予準許。但協議內容約定“女方斷絕母子關系”系違反法律規定,當屬無效。根據法律的規定,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且被告在協議落款下方也書寫了“每個月看一次小孩”,故被告應保證原告對子女探望權的實現。鑒于雙方的約定及本案的實際情況,法院確定原告每月探望兒子趙某某一次。
上海婚姻律師提示:本案中,雖然趙某某是趙某和王某所生的非婚生子,但是兩人和趙某某之間的關系等同于親生父母子女關系,所以當趙某某由王某撫養時,趙某也可以對趙某某行使探望權,王某不能以兩人簽訂的協議為由來拒絕趙某行使探望權。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滬律網指出:《婚姻法》雖然只規定了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但是從探望權的內涵出發,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也應當享有對子女的探望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