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結婚的大喜之日,本是熱熱鬧鬧的,卻因為雙方在新娘拜見長輩時應該鞠躬還是應該叩頭的意見不同,隨后竟然越鬧越大,兩家人爭執了起來,甚至還打了起來,新娘的娘家人一氣之下將新娘帶了回去,于是男方便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并且返還彩禮。上海婚姻律師指出本案的事實的確屬于法定的彩禮應當返還的情形,但是男方在此過程中也有一定的過錯,因此女方應返還部分彩禮。
2009年1月,張某經人介紹與羅某訂婚,并依習俗送交女友彩禮17000元。2010年1月26日二人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并定于2月2日舉行結婚儀式。婚禮當天,二人帶著對新婚的憧憬,順從地在司儀的安排下進行著婚禮儀式的各項議程,在輪到新郎新娘向新郎奶奶行禮時,男方親屬要求改作叩頭禮,新娘及親屬堅持鞠躬禮,雙方發生爭執,言語不慎竟然大打出手,一怒之下,娘家人將新娘帶回娘家不歸。張某一紙訴狀訴至法院,要求與羅某離婚,并返還彩禮。法院審理認為,雙方均同意離婚,已無和好可能,應準予離婚,二人雖辦理結婚登記,但尚未共同生活,在婚姻解除后彩禮應予返還。雙方在舉行婚禮儀式時因行禮發生爭執打架,造成矛盾,以致婚姻破裂,雙方均有責任,考慮男方操辦婚禮確已花費錢財,法院遂判決二人離婚,羅某酌情返還張某彩禮1.4萬元。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在本案中,張某和羅某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的,但是在舉辦彩禮的當天就因矛盾而分開,并直接導致張某起訴離婚,兩人沒有在婚后共同生活就離婚,因此張某給付羅某的彩禮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返還部分給張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滬律網提示:彩禮的目的在于締結婚姻,而締結婚姻不僅僅包括雙方當事人成功地辦理了結婚登記,而且還應當以夫妻名義進行共同生活,像本案中的原被告雖然已經是夫妻,但是在舉辦婚禮的當天就鬧掰,婚姻也不可能再繼續維持,那么原告給付的彩禮的目的并沒有完全地實現,所以被告應當返還彩禮給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