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離婚時約定一人撫養一個兒子,但是本應由男方撫養的大兒子在兩人離婚后一直跟隨著女方生活,男方也只是支付了部分撫養費,于是女方便起訴到法院,要求變更大兒子的撫養關系,并且要求男方每個月支付撫養費,其訴訟請求最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提醒法院在變更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關系時,最需要考慮的就是保護好未成年子女的權益,選擇最適合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一方。
2017年2月7日,肖某與嚴某經法院調解離婚,雙方就孩子撫養問題達成的調解協議內容為:“婚生子嚴某甲由嚴某撫養成年,撫養費嚴某自行承擔(婚生子嚴某甲現暫由肖某撫養,直至嚴某甲小學畢業為止);婚生子嚴某乙由肖某撫養成年,撫養費肖某自愿承擔”。之后,嚴某甲一直隨肖某生活,嚴某每年僅支付了部分撫養費。嚴某甲小學畢業以后,嚴某沒有按照調解協議的約定履行撫養義務,既沒有給嚴某甲打過電話,更沒有去探望過嚴某甲,嚴某甲實際仍由肖某撫養至今。肖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嚴某甲變更由肖某撫養,嚴某按每月2000元的標準支付嚴某甲的撫養費至嚴某甲大學畢業。嚴某雖未到庭參加訴訟,但書面答辯表示同意變更嚴某甲的撫養關系,愿意每月支付1000元左右撫養費。
法院審理認為,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雖然嚴某、肖某雙方就小孩的撫養達成了調解協議,嚴某甲歸嚴某撫養,但雙方離婚以來,嚴某甲一直隨原告肖某生活,嚴某沒有積極履行撫養義務。現肖某要求變更嚴某甲的撫養關系,嚴某對此也沒有異議,從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長出發,嚴某甲隨肖某生活也更為適宜,故對于肖某請求嚴某甲變更由自己撫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關于撫養費用,嚴某甲現已年滿十三周歲,就讀初中二年級,根據孩子的實際需要、嚴某的負擔能力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肖某要求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撫養費直至嚴某甲大學畢業,要求過高,法院酌定由嚴某每月負擔嚴某甲撫養費1400元,直至嚴某甲年滿十八周歲止。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肖某與嚴某在離婚時約定嚴某甲由嚴某撫養,但是兩人離婚后嚴某甲實際上一直由肖某撫養,嚴某只支付了部分撫養費,因此嚴某在一定程度上逃避了對嚴某甲的撫養義務,嚴某甲跟隨肖某繼續生活能夠得到更好的照顧,而嚴某也同意變更嚴某甲的撫養關系,因此肖某是可以獲得嚴某甲的撫養權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滬律網提示:法院在審理變更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關系時,需要考慮到以下幾個因素:原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是否不適合或者不能再繼續撫養子女、請求變更撫養關系的父或母是否更適合于撫養子女、子女自身的意愿為何以及如何實現對子女權益最大程度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