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被拐賣的婦女在結婚后20多年,因已經和丈夫分居多年,便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法院支持了其訴訟請求。上海婚姻律師認為在本案中雖然有婦女被拐賣而結婚的情況,但是在其因和丈夫感情破裂而起訴離婚的前提下,法院可以直接判決離婚,無需再審查受脅迫結婚的事實。
莫某于1989年5月被拐賣至張某處,并在張某逼迫下于同年8月與其登記結婚。1991年12月24日生一男孩。因自己系被拐賣給張某的,雙方沒有任何感情可言,而且婚后多年一直感情淡漠,無法交流。現在確已無法生活在一起,故起訴要求與被告張某離婚;婚生子由其自行撫養,由被告每月給付撫養費;并依法分割婚后財產。法庭上,被告張某及其兩個哥哥作為其代理人出庭,因張某視力有殘疾,思維也不是很清晰,故對法官的詢問很多時候都需要代理人代為回答。對原告莫某拐賣的說法被告及其代理人均不認同,他們說,莫某來到北京后,是自愿與張某結婚的,不存在逼迫的情況。雙方結婚已20多年沒有大的矛盾,為了保證家庭和諧和社會和諧,不同意與莫某離婚。法院審理查明:原告莫某于1989年5月被騙至被告所在的村,并與被告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男孩。雙方均系初婚,婚后感情一般,但自2000年莫某一直外出打工,雙方處于分居狀態。且經過法庭詢問,婚生子表示愿意同父親張某共同生活。法院認為,夫妻應以感情為基礎。本案雙方婚后感情一般,且已長期分居,符合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定條件,現原告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予以支持。婚生子表示愿意與被告共同生活,法院也不持異議。
上海婚姻律師指出:在本案中,莫某雖然是被拐賣和張某結婚的,存在受脅迫結婚的事實,但是兩人的婚姻存續了二十多年,兩人也已經成為真正的夫妻,因此在莫某以感情不和而起訴離婚時,法院是可以直接判決兩人離婚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滬律網提示:夫妻一方因受脅迫而結婚的,其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因此如果在本案中,莫某在和張某登記結婚后不久就申請撤銷婚姻的,法院也是應當支持的。此外,相關人員拐賣婦女以及收買被拐賣的婦女都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