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老人在去世前簽下遺囑,要把四套房屋都留給照顧自己多年的保姆,老人的女兒于是將保姆告上了法院,經法院判決,保姆只能繼承其中一套房屋,這是為什么呢?
老張的妻子在十幾年前去世,老張的日常生活一直由一個保姆照顧。老張和保姆當著2名律師的面,簽下了協議:只要給自己養老送終,自己走了之后的4套房就全是她的。在老張去世后,保姆就打算按照協議的內容繼承這4套房屋,然而老張的兩個女兒不同意,于是將保姆告上了法院。兩個女兒表示:老張當時身體有病,可能在精神不好下的情況下簽訂了這份合同,而且自己也盡了贍養義務,并沒有說不贍養老張。法院經審理后認定:當時兩位律師在場,能證明老張的頭腦是清醒的,所以這份遺囑是有效的。但是這4套房里有3套是夫妻共同財產,老張無法對這3套房子處置,這3套房子應由子女繼承,4套房里有1套房是老張自己的,這一套房要按老張的遺囑來,也即保姆最后只能到一套房屋。
問題1:如何看待老張簽訂的遺囑?
律師表示到:首先,依據《民法典》第1133條第3款的規定:“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從繼承法的理論看,遺囑人如果在遺囑中將遺產留給法定繼承人,則屬于遺囑繼承;遺囑人如果在遺囑中將遺產留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或組織,則屬于遺贈。本案中的保姆不屬于老張的法定繼承人,因此老張在遺囑中將房屋留給保姆,是屬于遺贈。其次,依據《民法典》第1134條的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老張在立遺囑時,有兩個律師作為見證人在場,并且遺囑是由老張親筆手寫和簽名的,也有年月日。最后,依據《民法典》第1143條第2款的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本案中老張所立的遺囑,從形式上看確實能夠反映老張真實的意思表示,老張的兩個女兒對這份遺囑的真實性存疑,但也沒有提出相應的證據進行證明。因此綜合來看,老張的這份遺囑是有效的。
問題2:為什么老張的遺產只有一套房屋?
律師指出:依據《民法典》第1153條的規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老張的妻子先于老張去世,在老張妻子去世后,老張和其妻子的夫妻共同財產并不會變成老張的個人財產,因此老張的個人財產還是只有一套房屋。而再基于《民法典》第1122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只有屬于被繼承人在生前獲得的個人合法財產才能成為遺產,所以老張的遺產是一套房屋。
問題3:保姆只能繼承一套房屋嗎?
律師認為:法院判決保姆只能繼承一套房屋,從繼承法的角度看,存在著一定的瑕疵。假設不考慮本案中的這四套房屋的價值差異,而單以份額來認定,那么在在老張妻子去世后,老張妻子的遺產應當是三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的一半,而老張的財產應當是兩套半的房產。而老張妻子的一套半房屋應當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即由老張和老張的兩個女兒繼承,每人可以繼承半套房屋。所以老張在生前的財產應當是三套房屋,兩個女兒分別有半套房屋,再依據老張的遺囑,保姆能夠獲得的應當是三套房屋。當然,在實際上四套房屋的價值是完全不同的,不能簡單地按照份額來處理,法院判決保姆只能繼承一套房屋,應該也是有其合理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