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則嬰兒游泳館溺水獲救家長索賠150萬的新聞引起了廣泛的關注,盡管孩子最終被救起,但是公眾對于是否認可溺水男嬰的家長提出的索賠請求,存在較大的爭議,那么從法律上應如何看待這一事件呢?
浙江溫州一名只有十個月大的男嬰在泳游館游泳時發生溺水事件,掙扎了近三分鐘的時間,在這三分鐘的時間里,無論是嬰兒的母親,還是游泳館的看護,都沒有發現嬰兒已經溺水了,好在經游泳池邊其他家長提醒,才將男嬰救起。男嬰經醫院救治,目前已經出院,但是男嬰的家人認為男嬰因為溺水患的是腦病,所以可能會有后遺癥,因此向游泳館索賠150萬。游泳館方則表示可以走法律途徑,對此男嬰的父親稱錢的問題可以不糾結,但孩子以后如果出問題希望店家能夠負責,而且還需要游泳館方有一個誠懇的態度,并針對館內的安全設施方面給予整改。
問題1:游泳館是否要對男嬰的溺水負責?
律師指出:《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游泳館作為經營場所,對于來游泳和消費的顧客負有安全保障的義務,具體而言則是要配備相應的安全保障設備和急救設備以及專業的看護人員和急救人員,在上述事件中,看護男嬰的游泳館工作人員沒有盡到看護的責任,在男嬰溺水三分鐘期間都沒有察覺,因此可見游泳館確實沒有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游泳館也對此需要承擔責任。
問題2:對于男嬰的溺水,責任都在游泳館方嗎?
律師解釋到:依據《民法典》第27條第1款的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對于未成年子女,其父母是法定的,也是當然的監護人。在上述事件中,男嬰的父母將男嬰帶到游泳館游泳,盡管游泳館安排了專門的看護看管男嬰,但是這不等于男嬰的父母就不用再在那時對男嬰盡到看管的義務,而且當時男嬰的母親就在一旁,自然也還有義務看護好自己的孩子,但是男嬰的母親由于在看手機,也并沒有及時地察覺到男嬰已經溺水,其也是有過錯。因此,對于男嬰的溺水,游泳館雖然負有責任,但并不是全部的責任,而應當確認其存在過錯的程度,進而來確定其所應當承擔的責任的份額。
問題3:對于男嬰家人所要求的游泳館方需要賠償150萬元的請求,從法律的角度看,是否能得到支持?
律師認為:男嬰目前已經出院,其家人向游泳館方索賠的依據在于男嬰因溺水而腦部受損,可能會留下后遺癥。但是,這是一種可能出現的壞的結果,而不是肯定會出現的結果,因此如果在男嬰長大后,確實出現了一些因溺水產生的后遺癥,并且影響其正常的成長和生活的,那么在那時,男嬰的家人才能主張向游泳館方索賠,具體的賠償金額,如走法律途徑的話,則也是需要結合游泳館方的過錯程度來認定的。目前,即便男嬰的家長提起訴訟,其主張150萬元賠償的請求確實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