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情侶在未婚同居期間生下兒子,隨后兩人感情不和而分開,兒子跟著母親生活,但是去年春節,父親將孩子兒子接走過年,本來說好過完年就送回來,但過完年不但沒有送回兒子,還阻攔兒子的母親前去探望兒子。上海婚姻律師表示,父母對于非婚生子女的撫養問題,應當依法以婚生子女的法律規定來處理,在確定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權歸屬后,不直接撫養的父或母一方仍享有探望的權利。
2009年黃某與劉某未婚同居,并于2010年3月生下一子,由于雙方個性較強,兩人經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甚至打架,雙方互不相讓,最后決定分開,并于2013年結束同居生活,兒子隨母親黃某生活。去年春節,劉某到女方家接兒子回老家過年,雙方約定過完春節即將兒子送回女方家,但春節過后,劉某非但不將兒子送回,反而阻攔黃某看望兒子,并說“今后兒子與你無關,不用你養,也不允許你再來探望”,此后,黃某多次去探望兒子均遭拒絕。黃某探子心切,時常以淚洗面,不知該怎么辦,后經人點撥,到法院咨詢,立案人員告知,對于拒絕或者阻撓探視的行為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本案中的兒子雖然是黃某和劉某在未婚同居期間所生,屬于非婚生子女,但是非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間的關系等于婚生子女和父母的關系,因此黃某對兒子正當的探望是不能被劉某阻礙的,并且從事實來看,兒子跟隨黃某生活的時間更長,黃某也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獲得對兒子的撫養權。
《婚姻法》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第三十八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滬律網指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等同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因此當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分手或分居后,對非婚生子女的撫養問題應當按照法律對婚生子女撫養權歸屬的規定來處理,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也依法享有正當的探望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