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娘小陳和男友在辦理結婚登記時遇到了糟心的事,自己居然與其他人在它處2次辦理過結婚登記,自己”被結婚”了。這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
大齡姑娘小陳通過親戚介紹,認識了男友小沈。經過一段時間的相處,兩人情投意合,準備永結同好。
2018年10月10日,兩人來到了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令小陳無法相信的是,被民政局官員告知她在其他兩個地方分別與2位男子已登記結婚,不但無法和小沈辦理結婚登記,甚至觸犯了刑法,構成重婚罪!
明明自己是個未婚的大姑娘,怎么就成了結過2次婚的人?好在男友小沈完全相信小陳的清白,兩人決定通過司法途徑,為小陳恢復未婚之身。
通過民政部門工作人員的查詢小陳發現,自己于2003年3月5日在湖北某地和張某登記結婚;于2005年1月19日在四川某地和徐某登記結婚。
為此,小陳先來到湖北某地的民政局查詢,結婚登記表上的照片并不是小陳、簽字也不小陳簽的,有人冒用小陳的身份與張某辦理的結婚登記。小陳當即要求民政局撤銷婚姻登記,但民政局工作人員表示,該局沒有撤銷權限,小陳只能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婚姻登記。
在四川某地的民政局,小陳發現自己也是同樣的情形,與徐某辦理的結婚登記。同樣需要向法院起訴。
小陳也不想起訴,但不起訴自己就是已婚狀態,不但不清不白,更無法和男友結婚,無奈之下小陳分別向湖北和四川當地的法院起訴當地民政局,要求確認婚姻登記無效。
【小陳的觀點】
小陳認為,自己從不認識張某和徐某,是他人冒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分別與張某和徐某辦理了結婚登記。結婚登記并非自己真實意思的表達,登記行為應當被確認無效。
【判決】
湖北法院支持了小陳的訴訟請求,宣告婚姻登記無效;而四川法院卻認為小陳的起訴超過法定起訴期限,駁回了小陳的訴訟請求。
【分析】
律師認為小陳的案件是一起被他人冒名辦理結婚登記的案件。
兩次登記結婚的一方當事人均不是小陳,這點是可以證明的。民政局將毫不知情的小陳登記作為婚姻一方,且登記情況仍存于全國婚姻登記系統之中,小陳結婚的合法權益持續受到侵害,結婚登記行為顯屬無效的行政行為。湖北法院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判決。
根據法律規定,無效的行為在成立之初就不具備法律效力,被侵害方任何時候提出,要求確認該行為無效均可,不受時效的限制。因此,四川法院以小陳的起訴超過法定起訴期限,駁回了她的訴訟請求,明顯是錯誤的。
【結束語】
雖然湖北法院判決支持了小陳的訴訟請求,在湖北的婚姻登記被確認無效,但四川法院卻沒有支持小陳的訴請,小陳還在努力上訴,期待消除結婚登記信息,能早日和男友小沈真正走入婚姻的殿堂。
本文人物姓名均為化名
?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八條?結婚登記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婚姻登記條例》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六條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判決書副本后,應當將該判決書副本收入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