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已經結婚的也是無效的婚姻,但同時上海婚姻律師強調的是,起訴婚姻無效的原告需要證明婚姻無效事由的存在,比如在下面的這個案例中,原告就因為不能證明其而被告之間的血緣關系,而被法院駁回了訴訟請求。
鄢某向法院起訴丈夫唐某,要求法院判令兩人的婚姻系無效,鄢某認為自己和唐某是親表姐弟關系,自己的母親與唐某的母親是同父同母的親姐妹關系,故兩人的婚姻屬于屬于我國婚姻法上所稱的“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并在庭審中鄢某提交了村委會證明和律師調查筆錄等證據來證明兩人的婚姻關系為無效婚姻。但是,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原告提交的村委會證明及律師調查筆錄不能充分證明原、被告系近親屬關系,故對原告請求確認其與被告婚姻登記無效的請求不予支持,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上海婚姻律師提示:在本案中,雖然鄢某起訴主張其與唐某系親表姐弟關系,屬于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但是鄢某向法院提交的證據并不能證明鄢某和唐某之間的血緣關系,因此法院無法判決兩人的婚姻系無效。
《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滬律網指出:我國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通常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因此在主張婚姻無效的訴訟中,主張的一方需要證明婚姻無效事由的存在,如果不能證明的,那么就需要承擔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即婚姻不能被認定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