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異,尚未成年的兒子由母親撫養,父親需要每個月支付撫養費,但是在孩子的母親一方不讓孩子的父親探望孩子后,孩子的父親就不再支付孩子的撫養費,于是孩子的母親將孩子的父親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支付撫養費,最終在法官的調解下雙方解決了矛盾。上海離婚律師指出,支付給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不應當以是否能夠探望子女為前提,當然正常情況下的探望權也不能被阻礙,這都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家住安徽省界首市沙北某村的王某與楊某2012年春節期間經人介紹相識,同年5月1日登記結婚,翌年12月3日他們的婚生子出生。2018年9月,二人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并約定兒子由女方楊某撫養,男方王某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600元。然而,王某一直未按約定給付撫養費。于是,楊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支付2018年9月至2020年3月撫養費共計10800元。承辦法官在接收案件后通過詳細了解案情得知,被告王某認為,原告楊某不讓自己探望孩子,剝奪了探視孩子的權利,且自己沒有固定工作,無收入來源,經濟拮據,遂拒付孩子撫養費。在找到撫養費糾紛的癥結所在后,承辦法官考慮到本案有調解的可能,遂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庭進行調解。在調解過程中,承辦法官以保護婦女兒童權益為出發點,以維系父子親情為切入點,深入淺出地明法析理,積極引導雙方從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去化解矛盾,使被告王某認識到自己不履行撫養義務,讓兒子失去基本生活保障是違法悖理行為。同時,也使原告楊某深知自己意氣用事,不顧及兒子與親生父親血溶于水的親情和父愛對孩子健康成長的重要性。最終,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由王某先行支付孩子撫養費一萬元,并當場兌付,今后,被告王某按月支付孩子撫養費,不再拖欠。至此,一起鬧得沸沸揚揚的撫養費糾紛案件在法官的傾情調解下畫上了圓滿句號。
上海離婚律師提示:在本案中,王某認為楊某不讓自己探望孩子,自己的探望權受到了侵害,故而不再支付孩子的撫養費,這雖然事出有因,但是不支付孩子撫養費的行為是會讓孩子今后的生活更為的困難,不利于孩子權益的保護。因此王某仍然需要支付撫養費,楊某也要配合王某的探望。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第三十八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滬律網提示: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一方需要支付子女的撫養費,撫養費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撫養義務的體現,撫養費的支付不應當設定任何的條件和前提。因此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即使存在探望權不能實現的情況,撫養費也仍然需要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