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入股投資一家飯店,妻子為了還錢,在未經丈夫同意的情況下,將丈夫的股權轉讓給飯店的另一個合伙人,那么妻子這樣的行為是否構成我們所知的表見代理呢?上海婚姻律師認為這不能構成表見代理,因此股權是由丈夫所有,即便股權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財產,股權本身不應當是夫妻共同財產,妻子轉讓丈夫的股權是超過其享有的處分權的表現。
張某、李某、劉某合伙經營一家飯店。張某與王某(女)系夫妻關系,王某欠劉某20萬元便同意將張某經營飯店的股份20%轉讓給吳某,張某對此毫不知情。吳某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股份轉讓協議有效。本案爭議焦點:王某替丈夫張某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構成表見代理。第一種觀點,該行為構成表見代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7條第1款規定,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有決定權,推定享有代理對方配偶行使權利的權利。第二種觀點,該行為不構成表見代理。股權轉讓不屬于夫妻日常事務,其是一種權利不是財產更具人身屬性,作為配偶不能必然享有股東身份。
上海婚姻律師認為:第二種觀點更為的合理,因為夫妻雙方雖然享有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平等處分權,妻子代替丈夫轉讓股份看似是構成“表見代理”,但是股權是一種兼具財產屬性和人身屬性的財產,妻子在丈夫不知情的情況下,轉讓其專有的股份,這不是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因此不能認定構成表見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滬律網指出: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然沒有代理權,但是與行為人交易的相對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為人是具有代理權的,從而產生的一種無權代理的特殊情況。表見代理所形成的法律關系不能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在行為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間形成的交易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