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先生和陳女士花甲之年再婚,共同生活了10多年后婚姻走到盡頭,兩人通過訴訟離婚的方式離婚,法院判決詹先生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陳女士支付28萬余元。但是詹先生在支付過程中去世,其子女繼承其遺產后拒絕按期償還陳女士余款,陳女士只能向法院請求執行。上海繼承律師解釋到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同時,也繼承了被繼承人尚未清償的債務。
詹先生和陳女士于1998年經人介紹登記結婚,當時雙方均已過花甲之年,均系再婚。起初兩人感情很好,原以為可以攜手安度晚年,但經過十幾年的相處,雙方經常為家庭瑣事爭吵,后發展為拳腳相向。為此,陳女士兩次起訴要求離婚,最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同時,法院還對雙方婚后共同購買的一套房產予以分割,判決房屋歸詹先生所有,其需給付陳女士案款28萬余元。法院還查封了詹先生名下的房屋。判決生效后,因詹先生遲遲沒有給付,陳女士申請強制執行。雙方最終達成協議,詹先生用每個月工資償還。幾年后,錢還沒有給付完畢,詹先生就去世了。此后,詹先生的第一順位繼承人除了四個子女以外,再無其他人。根據法律規定,繼承人要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承擔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明示放棄繼承的,不承擔責任。詹先生的兩個兒子在明確表示繼承遺產的情況下,既不對陳女士承擔給付案款的義務,又一直居住在詹先生生前的已被法院查封的房屋里,拒不騰退。執行法官好言相勸,不斷釋法,但兄弟二人仍一意孤行,拒絕履行判決。法官后以妨礙執行為由對兄弟倆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其間,二人認真悔過,主動找法官溝通,同意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承擔父親生前債務。鑒于兄弟二人認錯態度良好,法官提前解除了拘留措施,二人也主動交齊了剩余案款。法官表示,被執行人死亡后,生前債務并不必然消滅,要用被執行人的遺產進行償還,被執行人的繼承人有繼承遺產的權利,同時也有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承擔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的義務。
上海繼承律師提示:我國的繼承制度規定了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同時,也一并繼承被繼承人的債務,并且采取的是有限繼承,即繼承人在其繼承遺產的份額之內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超出的部分由其他的繼承人償還。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滬律網提示:遺產已經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的時候,如果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以清償時,剩余的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則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