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結婚后,丈夫找岳母借了六十萬,后來這對夫妻離婚了,女方的母親便將男方告上了法院,要求償還這六十萬元,男方狡辯稱這六十萬是夫妻共同債務,女方也要償還,法院最終沒有支持男方的訴訟請求。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女婿向岳母借錢,也是借貸關系,需要償還。男方一人借款,并且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經營,該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而是男方的個人債務。
孟先生在與葉女士結婚前以個人名義貸款購置房產一套,結婚后,孟先生向其岳母霍某借款60萬元并出具借條,霍某心疼女兒葉女士經濟拮據,故同意出借。后葉女士和孟先生離婚,雙方均未償還借款,故霍某訴至人民法院,要求提前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孟先生償還60萬元借款及利息。近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結此案,認為該筆60萬元借款系孟先生個人借款,并非夫妻共同債務,孟先生未按借款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應提前償還60萬元借款本息。庭審中,霍某拿出一張借條,內容系孟先生向霍某借款60萬元用于購買其名下的房屋,雙方約定了還款的日期,未約定利息。霍某稱借款中的房屋是孟先生在與其女兒婚前自行貸款購買,霍某稱孟先生當時借款承諾要么在房產上加葉女士的名字,要么該60萬元作為個人借款,而房產至今仍是孟先生一人名字,故要求孟先生償還借款。孟先生辯稱,該借款發生于其與葉女士婚姻存續期間,系夫妻共同債務,故因共同償還。葉女士作為證人出庭證明,借款就是霍某自行揮霍,葉女士在二人不到兩年的婚姻生活中支出達30萬余元,葉女士提交了其向孟先生轉賬及因二人出國旅游向途牛等支付的費用明細。法院經審理查明,孟先生于葉女士在離婚訴訟中并未解決雙方的財產問題,截至法庭辯論終結前,房屋不動產中心查詢結果仍顯示涉案房產未還清貸款,可以證明霍某未按約定使用借款,故霍某有權解除借款合同。關于孟先生認為借款系夫妻共同債務,法院認為首先霍某作為權利人及原告不要求葉女士承擔責任,法院無權要求葉女士承擔責任。同時,現有證據可以證明葉女士向孟先生轉賬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孟先生對其辯稱未提交證據證明60萬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對孟先生的意見法院不予采信。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本案現已生效。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在本案中,借條是孟先生一方簽字確認的,事后葉女士也沒有追認是共同意思表示,其次,雖然該筆借款發生于婚姻存續期間,但涉案借款明確約定系償還房產貸款,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最后,被告也未證明該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所以該筆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滬律網提示: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并不都是夫妻共同債務,只有經過夫妻雙方確認的,或者債務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共同生產經營的,才是夫妻共同債務,其余的均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債權人不得主張另一方承擔償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