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因為感情不和而準備離婚,正當兩人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的前一天,男方的父母意外去世,留下一套價值千萬的房產,女方提出要繼承遺產,男方便主動放棄了繼承權,那么男方的行為究竟如何認定呢?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夫妻一方在婚內繼承的遺產,原則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男方放棄繼承權的行為是變相地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劉帥與李美結婚后,一直爭吵不休。婚后第三個月,雙方均同意離婚,膝下無子女,也沒有共同財產,因此爽快地達成了一份離婚協議。在準備去民政局的前一天,劉帥的父母因車禍雙雙去世。劉帥為父母料理完后事后,再次與李美協商離婚事宜,沒想到李美要求分割公婆外下的一套價值近千萬的房產。兩人沒有談攏,李美訴到法院要求離婚,并分割公婆名下的房產。在法庭上,劉帥表示自己已經放棄了父母房產的繼承權,父母房產由劉帥在世的奶奶和外婆共同繼承了,且已經進行登記。李美認為劉帥未經自己的同意,放棄繼承權,侵犯了自己的財產權,屬于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其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那么劉帥的行為是否構成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呢?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夫妻一方在婚內繼承遺產,若沒有存在遺囑特別指出遺產只歸一方所有的情況,則該遺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本案中,劉帥繼承父母的遺產,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屬于和李美的夫妻共同財產,劉帥放棄繼承權,實質上是構成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滬律網提示: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意思表示,雖然劉帥可以在遺產分割前放棄繼承權,但是該行為會使李美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受到侵害,所以可以認定劉帥的行為構成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李美有權將遺產追回,并且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