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進賢縣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離婚案,法院判決準予原告趙某與被告孫某離婚,同時被告孫某需返還原告趙某部分彩禮。上海離婚律師指出,法院認定在離婚的同時返還彩禮的依據是雙方當事人從結婚到離婚的時間很短暫,共同生活的時間短,夫妻感情基礎薄弱,返還部分彩禮有利于公平公正。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7年3月初經人介紹相識,之后按農村習俗舉行了訂婚儀式,原告為此支付了10.8萬元彩禮,雙方于2017年3月15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雙方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三個多月后,原、被告即分居。原告于2018年3月26日第一次向法院起訴離婚時,法院認為雙方感情是可以修復的,故判決不準予離婚。但此后,原、被告仍然分居,無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原告再次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為:從庭審和原、被告的陳述來看,原、被告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因為原告第一次到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依然分居至今,被告也沒有積極主動地聯系原告,原、被告感情未見好轉。法院認為,維持感情破裂的婚姻關系,不利于雙方的生活和身心健康,故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請,法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彩禮10.8萬元和銀手鐲及訂婚酒席費用3200元的訴請,根據法院調查,被告認可收到原告彩禮10.8萬元,考慮到原告與被告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雙方離婚后,被告應酌情返還彩禮款,但返還的比例不宜過高,酌定返還50%即5.4萬元為宜。“銀手鐲”屬于贈與性質,不予返還,原告主張的“做酒費”3200元,未提供有力的證據,故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決。
上海離婚律師指出:本案中,原被告已經結婚,彩禮的目的已經實現,原則上彩禮不能返還,但是原被告在結婚后共同生活了短暫的一段時間就離婚了,夫妻感情基礎薄弱,判決被告返還原告部分彩禮有利于實現法律的實質公平和正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滬律網提示:彩禮作為一種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當男女雙方不能結婚時,給予彩禮的一方可以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返還。當男女雙方結婚后,彩禮的目的就達到了,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釋從公平公正的角度出發,又規定了在結婚后沒有共同生活就離婚的,以及結婚后又離婚并且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一方生活困難的兩種情況下,給付方可以酌情要求對方返還部分彩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