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某與劉某本是夫妻關系,后因雙方感情破裂而在半年前協議離婚,原本以為離婚后彼此都能相安無事了,可沒想到,女方鄧某在前不久卻將男方劉某訴至法庭,要求重新分割財產,那么法院會不會支持鄧某的主張呢?上海離婚律師指出離婚協議如果是基于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欺詐和脅迫的情形,那么在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能再反悔。
鄧某與劉某相識、相戀于大學校園,畢業后兩人南下廣東創業,開了一家電腦組裝銷售店,在雙方的共同努力下,店子的生意蒸蒸日上。2011年,二人喜結連理,婚后生育一子一女,一家人生活過得十分美滿。然而好景不長,隨著生意越做越大,劉某開始將全部的精力投入到工作之中,對獨自在家照顧兩個小孩的鄧某的關心漸漸減少,導致夫妻關系日漸生疏,終走向離婚。原本以為離婚后的二人能相安無事,各自開始新生活,沒想到卻因女方對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內容反悔,致使雙方再次對簿公堂。鄧某認為劉某在與自己擬定離婚協議前,隱匿了一筆工程款,并且在計算共同財產時,未對惠州的電腦店的品牌價值進行評估并計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另外由于她沒有分到房產,導致離婚后她與兩個孩子無房可住,因此她起訴要求將位于重慶市南岸區某街道的商品房一套判歸其所有。法院審理認為,鄧某、劉某已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鄧某未提供證據證明簽訂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故對鄧某要求將重慶市南岸區某街道商品房的所有權變更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駁回。判決書送達后,鄧某不服,向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益陽中院經過審理,作出維持原判的二審判決。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本案中的離婚協議是鄧某和劉某真實的意思表示,鄧某沒有證據證明其在簽署離婚協議時受到劉某的欺詐或者脅迫,因此離婚協議不能再被撤銷或者變更,法院駁回鄧某的訴訟請求是正確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滬律網指出:離婚協議,既是男女雙方在離婚問題上的自由意志的體現,也是雙方對自己在離婚中權益的一種保障。因此在簽署離婚協議時,要對協議中涉及的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等問題考慮周全,否則非因法定情形不能再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