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報道了一起家庭悲劇,一名男子的父親在醫院剛剛去世,他便與繼母及其女兒發生了爭執,隨后他持尖刀將二人全部殺害,在被逮捕后他說出了自己殺人的理由。法院最終依法判決該男子死刑。上海刑事律師強調,故意殺人的,根據殺人的動機和手段等處以不同的量刑。
該男子戴昌盛(化名)是沈陽市人,2017年10月,他的父親病危住院。戴昌盛得知后,來到其父親住院的遼寧省中醫院住院部照顧父親。他隨身攜帶了一個包,里面裝的是兩把尖刀和一瓶啤酒。戴昌盛的父親已經七十多歲,早在三十多年前他喪偶后便與馬某二婚生活在一起。當時馬某還帶來與前夫生的一個女兒,現在也四十多歲了。10月16日凌晨5時許,戴昌盛的父親去世。因為財產繼承一事,戴昌盛與馬某母女發生了爭吵。戴昌盛覺得馬某母女多年來不僅霸占了父親的財產還虐待父親。激憤之下,他掄起空啤酒瓶擊打馬某女兒頭部。馬某見女兒被打撲上來幫忙,三人在醫院廝打起來。因內心埋藏了多年積怨,在撕扯過程中,戴昌盛掏出隨身攜帶的一把尖刀朝馬某女兒猛地刺了過去。馬某女兒逃離病房,向護士站跑去,但在走廊里跌倒。此時,殺紅了眼的戴昌盛又拿尖刀朝馬某刺去。最終,馬某因被刺破胸主動脈及左肺,導致大失血而死亡,其45歲的女兒也因被刺破左肺及主動脈,導致大失血而死亡。案發后,戴昌盛的親屬報警,他沒有逃離現場,而是在醫院等待警察的到來。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后,認定被告人戴昌盛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戴昌盛提出上述,認為自己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量刑過重。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本案是家庭矛盾激化所致,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負有一定責任,上訴人戴昌盛無前科,具有自首情節,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并取得諒解,建議從輕處罰。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上訴人戴昌盛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戴昌盛在公共場所持械行兇,致兩名被害人當場死亡,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鑒于本案由家庭內部矛盾激化引發,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負有一定責任,且戴昌盛具有自首情節,案發后認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對其依法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關于戴昌盛及其辯護人所提其主觀上沒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其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上訴人戴昌盛在得知其父病危后即隨身攜帶兩把尖刀前往現場,與被害人發生爭吵后先持啤酒瓶擊打被害人馬某女兒的頭部,隨后又不顧其親屬的制止,持所攜尖刀刺扎被害人馬某母女二人身體要害部位,致二人當場死亡,其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明顯,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故對該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予采納。綜上,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海刑事律師提示:被告人故意造成兩名被害人死亡,情節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但是被告人殺人的動機是基于家庭矛盾糾紛,在激情之下殺人,惡意相對其他的惡性故意殺人較輕,因此可以判處不立即執行死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滬律網指出:故意殺人罪在主觀上表現為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的故意和間接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本案中的戴昌盛隨身攜帶兩把尖刀前往現場,并且用酒瓶擊打被害人頭部,很明顯具有殺人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