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享有定時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不得以非正當理由拒絕,前不久廣東省龍門縣人民法院就執結了一起探望權糾紛的案件。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在該案例中,保障原告的探望權,實際上也是在保障離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身心的健康成長。
原告阿珊與被告阿軍于2012年登記結婚,并于2016年生育女兒小巧。二人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7月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女兒小巧的撫養權歸被告,撫養費由被告自行負擔。后雙方因探望問題產生矛盾,原告阿珊于2018年10月訴至龍門法院,龍門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決:每月第一、第三周的周六上午9時由原告阿珊到被告阿軍住所接走女兒小巧,同日下午18時前將女兒小巧送回被告阿軍住所,被告阿軍對此有協助的義務。然而,判決生效后,阿軍卻以阿珊從未支付過撫養費為由而拒絕履行協助義務。每次阿珊上門探望女兒,都會受到阿軍及其家人的阻撓。無奈之下,阿珊于今年6月11日向龍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起探視權執行案件交到了陳曉冬法官手里。考慮到父母間的矛盾升級會讓孩子再度受傷,為了妥善執結該案,呵護兒童健康成長,陳曉冬決定在執行方式上以疏導、教育為主,爭取當事人的配合。當天上午,執行干警一行驅車前往麻榨鎮,在村委會見到阿軍后,陳曉冬與其進行了細致耐心的溝通,講法理,談情理。隨后,陳曉冬也聯系到阿珊,告訴她,對于探視這件事情,應當以和為貴,從有利于孩子的角度出發,相互理解、相互配合。經過反復溝通協調,雙方終于達成執行和解,并各自簽下保證書。阿軍保證按照生效判決履行協助義務,阿珊則保證正確行使探望權,并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當天下午,阿珊終于在分別近一年后看到了自己的女兒。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提示: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沒有正當理由阻礙和拒絕對方行使探望權的行為是違法的。從孩子的利益角度看,孩子既需要父愛也需要母愛,缺少父愛或母愛都不利于孩子的成長。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滬律網指出:在有生效的法律判決下,阿軍仍然阻礙阿珊行使探望權,這既是為法律的輕視,也是對女兒的一種變相傷害。法院對于該類案件的執行,應當更多地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在說服和教育無效時,法院可以靈活地使用罰款、拘留等強制執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