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分割財產的時候,最大的爭議往往是房屋,夫妻一方在婚前以貸款方式購買的,并且登記在己方名下的房屋,在婚后由夫妻二人共同還貸,該房屋在離婚時該怎么處理呢?上海離婚糾紛律師回答道,此類房屋在雙方協(xié)商不成時,基于房產登記的公示效力,房屋屬于登記方所有,但是對于共同還貸的部分,需要按照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登記方需要支付另一方按照份額計算的折價款。
2007年,小方(女)和小胡(男)步入婚姻殿堂。婚前,小方支付了12.28萬元的首付款,并向銀行貸款18萬元,買下了慈溪某小區(qū)的一處房產,作為兩人的愛巢。婚后第二年,兩人的孩子降生。可惜,新婚的甜蜜逐漸被歲月消磨,兩人因日常生活瑣事不斷起摩擦,最終在10年后決定結束這段婚姻。2017年,小方向慈溪法院訴請離婚。小胡同意離婚,也同意孩子由女方撫養(yǎng),但他要求房子歸自己所有,愿意找補女方3萬元。對此,小方堅決反對。在她看來,房子的首付款是她婚前用個人財產支付,婚后尚有部分貸款也是用她的工資歸還,而且房屋產權證上自始至終只登記了她一個人的名字,所以根本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經(jīng)法庭調查,小方當時向銀行貸款18萬元,還貸期從2006年12月15日至2015年4月29日。打離婚官司時,該貸款已全部還清,還貸本息共計225419元。其中,203360.55元為小方與小胡登記結婚后共同償還的。在審理過程中,小方和小胡一致同意該房產按58萬元進行分割。綜合購買時總房價、首付款及按揭貸款情況、雙方對現(xiàn)在房屋價格的一致意見、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償還貸款本息總額等因素,法院最終判決該房產歸小胡所有,但小胡需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一次性向小方支付房產分割補償款410640元,小方則應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配合小胡辦理房產過戶手續(xù)。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夫妻一方在婚前以支付首付并且貸款的方式購買的房屋,并且只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在離婚時可以根據(jù)雙方的協(xié)商進行處理,協(xié)商不成的,則該房屋屬于產權登記一方,但是房貸部分若是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則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依前款規(guī)定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jù)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滬律網(wǎng)提示:夫妻婚前一方以貸款方式購買的房屋,在離婚時屬于該方的個人財產,但是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的部分,應當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由產權方支付相應的折價款給另一方,這也是對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的嚴格區(q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