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和妻子兩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均無過錯,只因聚少離多,感情漸漸疏離,最后,二人決定結束這段婚姻,但二人都想要得到孩子的撫養權,彭某起訴至法院,最終,夫妻二人一人獲得一個孩子的撫養權。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往往會從孩子的利益最大化及離婚雙方的實際情況作考慮,以此作出對孩子最有利的判決。
彭某和喬某結婚8年,育有兩個孩子,兒子5歲,女兒1歲半。彭某是一家跨國公司的高管,經常在世界各地出差,工作十分繁忙,而喬某則全職在家帶孩子。因為聚少離多,夫妻倆的感情漸漸疏遠,經過協商他們都同意結束這段婚姻。但是在兩個孩子撫養權歸屬的問題上,兩人卻爭執不下。于是彭某起訴到法院,他認為,自己有穩定工作,收入頗豐,在經濟上可以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物質條件,而且他可以將兩個孩子都帶到國外,讓孩子在國外接受更好的教育。喬某是一位全職主婦,沒有工作和穩定的收入來源,無法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環境。喬某答辯稱,自己一直和兩個孩子共同生活,母子之間的感情深厚,她對孩子的性格和習慣十分了解,兩個孩子都還小,跟著母親更有利于他們的成長。而且自己的父母都已經退休,身體健康,有一筆穩定的收入,可以幫助她照顧一雙兒女。最后,法院認為由于兒子已經5周歲,因此判決兒子的撫養權歸男方,而女兒還在2周歲以內,因此女兒的撫養權歸女方所有。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認為:本案中,彭某和喬某在婚姻生活中均沒有過錯,雙方可以說屬于和平‘分手’,而現在雙方都想取得兩個孩子的撫養權。現實來看,彭某經濟條件較為優越,能為孩子提供較好的生活、學習環境,但此前是喬某一直在撫養孩子,加上女兒還在2周歲以內,因此喬某具有撫養優勢。具體考慮彭某和喬某的情況,二人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當。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3款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滬律網提示:處理孩子撫養問題,應以孩子利益最大化為原則。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