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內的債務在離婚時往往會產生很多問題,有些人在離婚后還莫名地被債權人找上門,要其償還和前任的欠下的債務,那么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在離婚后是否雙方仍然要負償還責任呢?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隨著司法解釋的出臺,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已經越來越明確,企圖讓另一方背負并不知情的債務的情形在如今也得到了已經了遏制。
四年前,劉某某在與其前夫離婚后發現,自己莫名成為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被告。原來,在劉某某并不知情的情況下,其前夫向他人借款高達數百萬元。原審法院審理認定其前夫的借款時間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內,屬夫妻共同債務,劉某某應對該債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無端背上高額債務,導致劉某某的房產被查封,工資卡被凍結,生活陷入困境。無奈之下,劉某某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民行處受理該案后,多次詢問案件當事人,并到銀行等相關單位調取了大量證據,最終查清了案件事實。經依法審查,市檢察院認為借款雖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但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遂提請省檢察院向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省高級法院提審該案后,支持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判決劉某某對175萬借款不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滬律網提示:夫妻在婚姻內的債務在離婚時需要區分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認定的關鍵是債務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或者夫妻共同生活以及是否以夫妻雙方的名義為借款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本案中的債務雖然是產生于婚姻存續期間,但是劉某某對該筆債務并不知情,該債務也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該債務不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劉某某沒有償還債務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