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下人們的風險意識變得越來越強烈,保險作為規避風險的一種有效方式也變得越來越普遍。但是,很多人在牽涉到離婚時,往往會忽略保險的分割與處理。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提醒道,保險必須在離婚時一并明確地處理好,以避免在離婚后索要無果最終訴至法院的局面。
宋某與陳某2005年1月登記結婚,都是再婚。這段婚姻維持了八年多,期間沒有生育子女。 2013年8月,雙方在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但是離婚協議中并沒有涉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方面的內容。后來,原告宋某才意識到自己犯了錯,忽略了雙方在婚姻期間一份重要的共同財產——保險。辦案法官介紹,2009年2月,被告陳某作為投保人,宋某作為被保險人,與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了(分紅型)人身保險合同,生存保險金受益人為原告,身故保險受益人為被告,交費年期5年,并于同年 2月 17日、2010年 4月、2011年4月、2012年2月、2013年3月各交納保費15487.5元。后來,宋某意識到這筆財產的存在,并多次與陳某協商分割,但都遭到陳某拒絕。 2017年5月,陳某將這份保險合同解除,退保金54878.65元打至個人銀行賬戶。多次索要無果后,宋某訴至市北區法院。法院審理認為,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起訴要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原、被告原是夫妻關系,于2013年8月協議離婚,當時未處理財產糾紛,現原告要求分割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依法應予處理。對于原告主張的保單權益,根據當事人陳述和證據顯示,原、被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簽訂保險合同并交納保費,現該合同已終止,退回的現金價值54878.65元屬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財產,應予分割,所以該保單現金價值原、被告各享有50%。
滬律網提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已經獲得的人身保險金屬于個人財產,但如果是以共同財產繳納的保險費,則保險費中有對方一半;夫妻一方作為他人的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獲得的保險金也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離婚時,仍然在保險期內的人身保險合同,若以夫妻共同財產繳納的個人保險費,則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受益人為對方的,判決或協議離婚后應當及時地辦理變更或解除手續,并相應地分割已經繳納的費用或退保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