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案件中如果有尚未辦理產權證書的房產,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如果需要分割的,則首先應由雙方進行協商,若協商不成,則應確定該房屋是否辦理了合同備案,若已辦理備案則可主張在離婚訴訟中一并處理;若既未辦理產權證書也未辦理合同備案,同時也未協商確定處理方案,則當事人應在辦理產權證書后另行起訴進行分割。
原告葉某甲與被告葉某乙于2001年經人介紹相識,2003年1月1日辦理登記手續結婚。雙方于2004年12月1日生育長女葉某丁,2008年2月14日生育次子葉某丙。婚后共同生活期間,雙方因性格不合,常發生吵鬧。另外,由于被告葉某乙存在其它惡習,不關心原告及女兒的生活,不承擔家庭責任。據此,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與被告離婚,婚生子女葉某丙、葉某丁由原告撫養,并承擔子女撫養費,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另查明,原、被告雙方在位于黃陂區天河街白橋村姚家田有住房(面積202.5平方米),未辦理房產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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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在上述事例中,涉案的房屋現狀及權屬不明確,受理法院不應當進行處理,雙方當事人可以等到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再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