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歲孩子為何頻繁跑法院,原來孩子的父母在離婚后,一邊是母親以孩子不愿意為由拒絕交出孩子,另一邊是長期見不到孩子的父親強烈要求而強制執行,雙方一直僵持不下,孩子也深受其苦。上海婚姻律師提醒到父母離婚對孩子造成的傷害無疑是巨大的,父母更不能在撫養問題上對孩子造成進一步的傷害。
今年1月,5歲的小陽(文中人物均為化名)迎來了上幼兒園后的第二個寒假。但因為父母之間矛盾,他已經四次來到法院。在小陽3歲那年,他的媽媽葉子向法院起訴,要求與阿東離婚。經過一審判決、二審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小陽上學期間由母親葉子直接撫養,寒暑假期間由父親阿東直接撫養,各自承擔撫養期間的費用。然而,自調解結案后,關于孩子交叉撫養的問題,葉子和阿東屢次發生糾紛。因為阿東沒有按時交還孩子,葉子曾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今年寒假,葉子說,孩子不愿意跟爸爸生活,拒絕交接。隨后,阿東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考慮到小陽已經漸漸長大懂事,父母多次到法院要求強制交付撫養會對他造成傷害,執行法官先后3次組織葉子和阿東前來協商解決,還請家事調查員、社區居委會等各方力量協助,甚至找了葉子的父母做工作。但因為雙方積怨較深,協商失敗。執行法官向葉子闡明了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但葉子表面上表示愿意配合法院的執行,實際上卻消極對待,又以孩子拒絕、孩子生病等理由拖延。最終,海滄區法院依法對葉子采取拘留15日的強制措施。得知這一結果,葉子的父親趕緊將小陽帶到法院交給阿東,并為女兒求情。從“善執善了”的角度出發,執行法官決定提前解除拘留措施。海滄法院執行局局長吳靖峰說,像這樣交叉撫養的執行,難點在于不是“一錘子買賣”,當事雙方互不相讓、針鋒相對的結果,浪費了大量司法資源,更傷害了雙方家庭及子女。對于10周歲以上的孩子,在處理孩子撫養權的問題上,會注重考慮孩子的意見,本案中,孩子年僅5周歲,孩子的意愿不能成為不移交撫養的理由。
滬律網提示:離婚的父母對婚內所生的子女仍負有撫養義務,因為父母子女關系不會因婚姻關系的變動而解除,對于未成年子女,離婚的父母需要協商撫養的問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負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