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與劉女士本是夫妻,為了獲得銀行的低息貸款,兩人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將王先生名下的一套房屋出售給劉女士并過戶,劉女士以該房屋辦理了銀行抵押貸款。后兩人因關系惡化處于離婚訴訟中。王先生便將劉女士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雙方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并將房屋恢復登記到自己名下。上海婚姻律師指出為了謀取利益,借婚姻簽訂合同的行為雖然不違背法律,但是會帶來很多的問題。
原告王先生訴稱,2005年父母為他購買海淀區房屋一套并登記在自己名下。2007年,他與劉女士登記結婚。因創業需要資金,且劉女士的身份可以獲得銀行低息貸款,他便與劉女士商議后,以套取銀行低息貸款為目的,在2009年與劉女士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簽訂了《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房屋過戶至劉女士名下,并以劉女士名義、以該房屋為抵押物,取得了銀行低息貸款80萬元。王先生稱,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劉女士沒有償還貸款也沒有支付購房款,辦理過戶的所有稅費及貸款的各種費用均由王先生承擔,同時房屋也一直實際由王先生及其父母占有使用。雙方簽訂虛假買賣合同是為了獲取銀行低息貸款,依法應被確認為無效合同。劉女士辯稱,該房屋是王先生對她的贈與,并通過房屋買賣的形式向銀行貸款。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已經過房產部門登記、納稅、過戶。買賣過程中有王先生向其贈與房屋的成分和利用房屋貸款的客觀要求,但當時法律不禁止夫妻之間買賣房屋,不禁止利用買賣房屋貸款,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貸款80萬元已經交給王先生使用。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劉女士作為購房人并沒有按合同約定支付購房款,且王先生與劉女士均認可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有將訴爭房屋進行抵押,獲取銀行貸款的目的。另一方面,現該房屋的房產證書由王先生的父母保管,該房屋由王先生及其父母占有使用,對此,劉女士作為房屋買受人沒有能予以合理解釋。法院認定王先生與劉女士沒有買賣訴爭房屋的真實意思,二人所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應屬無效,訴爭房屋應恢復登記至王先生名下。
滬律網提示:民法總則中規定,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因此要想形成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需要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六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本案爭議的關鍵是該房屋買賣合同是以買賣合同的形式掩蓋贈與的事實,還是沒有贈與的事實,單純的為了獲得銀行的低息貸款,法院根據雙方提出的證據以及客觀事實,認定不存在贈與的事實,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也不存在真實的意思表示,因此是無效的。